網友提問
劉某在父母生前一直與父母同住,父母去世后,劉某一直居住父母的房子中。其他兄弟姐妹欲分割遺產,劉某拒不配合,現協商無果,在會遺產情況不了解的前提下,可以起訴嗎?應該怎么辦?
也迪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本案中,劉某作為遺產管理人,不應爭搶、侵吞遺產,而應當對遺產進行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能使用或處分遺產。繼承系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雖然目前遺產情況、明細仍不明確,但是在尚未分割的前提下,遺產歸全部繼承人所有。劉某與其兄弟姐妹均屬于《民法典》中確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遺囑、遺贈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現劉某作為遺產管理人,出現了隱瞞、侵吞遺產的行為,其他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遺產;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明父母的遺產內容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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