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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9月27日16時許,李某某駕駛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定浚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雞澤縣某村西路段時,與由西向東行駛橫過道路的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側面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村莊路段時,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確保安全情況下通行,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相關規定,認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二
2024年12月2日15時許,付某某駕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沿大名縣大名府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小學東側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駛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付某某變動現場,未及時報警,未保護現場。
付某某駕駛未登記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行駛中疏于觀察。根據相關規定,認定:付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事故責任。
案例三
2024年12月6日11時許,靳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大名縣陽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村路段時,與由北向南橫過機動車道馬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馬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靳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村莊路段時,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未減速慢行,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馬某某駕駛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相關規定,認定:靳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四
2024年12月24日16時許,高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雞澤縣椒鄉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九鼎路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胡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側面發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高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未能安全駕駛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胡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的又一原因。根據相關規定,認定:高某某、胡某某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五
2024年12月28日15時許,謝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陽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村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過機動車道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謝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對道路情況疏于觀察,未按規范操作安全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某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未佩戴安全頭盔,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相關規定,認定:謝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六
2025年1月6日16時許,李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邱縣政通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振興東路交叉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楊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楊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對道路情況疏于觀察,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相關規定,認定: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十次事故九次快”、“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堅決抵制各類交通陋習,駕駛機動車安全、規范行駛,騎乘電動自行車戴好安全頭盔,共同營造我市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通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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