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3)最高法執監476號 L某與A地產公司執行監督案
二、案情簡介
A地產公司與B投資公司之間存在權利轉讓合同糾紛,2015年該糾紛經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程序后,雙方達成仲裁調解書,裁決書主要內容為B投資公司應按期向A地產公司清償債務本息。2017年6月3X日,海口中院作出執行裁定,輪候查封B投資公司名下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
2020年8月2X日,案外人L某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就上述查封的部分房產停止執行,海口中院裁定駁回其的異議請求。2021年10月2X日,L某向??谥性禾岢霾挥鑸绦邪干嬷俨谜{解書,??谥性厚g回其的不予執行案涉仲裁調解書的申請。L某不服申請復議,海南高院駁回其的復議申請。2023年,L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24年4月2X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的申訴。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中,??谥性鹤?017年6月3X日起對案涉房屋采取執行措施,L某于2020年8月2X日對??谥性翰榉庑袨樘岢霭竿馊藞绦挟愖h,又于2021年10月2X日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已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30日法定期限。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逾期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谥性翰枚g回L某不予執行案涉仲裁調解書的申請,海南高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四、啟迪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之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在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上述司法解釋已明確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法律文書的嚴格程序要件,即必須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人民法院方可依法對案外人的申請不予執行仲裁法律文書進行審查。若案外人欲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必須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30日內提出。若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將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的申請。此舉旨在敦促案外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仲裁裁決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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