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以下機動車屬臨界報廢車輛,請機動車所有人盡快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5年1月16日
機動車臨界報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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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車管所
編校(審):賴瑤
復校(審):賴秀生
三校(審):鐘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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