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以下機動車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現公告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特此公告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5年1月16日
機動車強制報廢清單
(掃描上方二維碼查閱詳細清單)
交警提示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1、機動車連續3個檢驗周期不參加年檢或者連續3個檢驗周期年檢不過關的車輛,將依法強制報廢。
2、對臨近強制報廢期1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辦理變更使用性質、轉讓登記以及遷出管理轄區等業務。
3、連續3個檢驗周期并非指連續3年不檢驗,非營運小微型客車(座位數≤9,不含面包車及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車輛)、摩托車使用年限在10年內,第6年、第10年需到檢驗機構上線檢驗,第2年、第4年、第8年到車管窗口或在“交管12123”APP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上線檢驗1次。也就是說,10年內兩年為一個檢驗周期,滿10年后一年為一個檢驗周期。
4、正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3年。
素材來源:車管所
編校(審):賴瑤
復校(審):賴秀生
三校(審):鐘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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