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遞
小儲是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在校大學生,2021年7月,經人介紹,小儲進入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實習,崗位是駐廠工作,工作內容為帶人面試、復印、錄入資料、對接保險購買等事項。
2022年5月,小儲畢業,并在實習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留任。畢業前,公司、小儲以及職業技術學院三方簽訂了《頂崗實習三方協議書》,約定小儲在某人力資源公司的實習期間2021年7月至其畢業。小儲畢業后,公司僅為其繳納了2022年9月、10月的社會保險,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22年10月16日,小儲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仲裁支持了其二倍工資的訴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儲在頂崗實習期間與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不成立勞動關系,但是自其畢業后與該公司成立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支持畢業后這部分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雙方簽署的《頂崗實習三方協議書》來看,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仍然接受學校監督和考核,頂崗實習結果計入學業成績并與學分掛鉤,是教學內容的延伸,不屬于就業。因此小儲畢業前的身份仍然是在校生,不具備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畢業前與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不成立勞動關系。
頂崗實習期至小儲畢業時結束,此后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畢業后至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且小儲在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其是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故對其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一并予以支持。
本案的關鍵在于在校大學生實習期間能否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現如今,大學生在校期間開展對外實習或見習活動已經成為常態,大多數的大學生一般都具備勞動者年齡資格(即年滿16周歲),但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仍然需要結合勞動者是否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身份以及勞動關系從屬性的理論予以認定。
本案中,小儲、學校以及企業之間簽訂了頂崗實習的三方協議,對小儲實習期間的實習行為進行了約定,因實習行為本身就是為完成學業目標而進行的活動,且除企業對其進行日常管理之外,學校也要對其實習期間的表現進行打分和管理。因此,從勞動關系主體身份角度看,小儲并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身份,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其實習行為僅延續至畢業時,故畢業后,小儲已經是一名適格的勞動者,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以下簡稱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形式。
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時間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職業學校要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學生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職業學校要會同實習單位根據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準,實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并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來源:無錫中院勞爭庭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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