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惡好壞有時候沒有明顯的界限,站在不同的位置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結果,企業和員工之間應該是共贏關系,但現實往往并非如此,有些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甚至連正常的假期都侵占,員工甚至沒有年終獎,這樣的企業能發展好嗎?
1月16號訊,廣東“女高管被開除索賠32萬余元”引發熱議,這名女子因為擅自將年假當作抽獎獎勵,遭到公司的開除,公司還羅列了這名高管的不少違紀行為,女子不認同于是提起仲裁,經過法院判決,女子勝訴了,獲得了22萬余元的賠償,以后大家遇到被違法開除,一定要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呂女士在2021年1月份入職廣州某藥房,擔任藥師負責人的崗位,她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員工有違反公司章程的,比如,違反誠信行為,利用職權謀利,騙取公司財務等,公司隨時解除合同無須支付補償金。
在2023年春節,呂女士將年休假當作年會上的抽獎獎勵,一些員工抽中后也開啟了休假,最長也就7天,公司事后發現認為這給公司帶來了損失,是利用職務行為為自己謀取人情,而且呂女士還存在虛報業績,向員工收取活動經費的違紀行為。
2023年9月20號,公司以呂女士以權謀私,營私舞弊,欺詐等理由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是呂女士卻反駁說,將年假作為年會獎勵是激勵員工行為,藥房在年假規定上有違法行為,她沒有為自己謀利,每月銷售數據也是經過藥房核實的。
呂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自己32.8萬余元,仲裁委認為藥房應該補償呂女士22.8萬,藥房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藥房沒證據表明呂女士有違紀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對于藥房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呂女士用該行為謀利,對于虛報獎金一事,藥房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呂女士因此獲利,對于虛報銷售業績,藥房有審核人員,藥房在審核后發放獎金工資,應該視為藥房對呂女士報送的數據認可,無法證明呂女士有虛報的嫌疑。
至于收取員工的費用,系呂女士組織團建所收,費用也都用在了員工身上,并不是呂女士一人所得,不構成利用職權間接獲利,綜上,藥房認定呂女士存在違規未充分舉證證明,藥房缺乏依據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約,法院支持呂女士訴求,但賠償金額定位22.8萬。
這就是想開除一個員工,就會找各種理由不支付違約金,違法開除必然要賠償,公司連團建的費用都不給,難道讓職員自己支付嗎?還以此為借口開除員工,簡直欺人太甚,對于此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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