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滿激情與活力的球場上,競技對抗的熱血氛圍總是讓人沉浸其中,而因磕碰導致受傷的意外也時有發生。那么,由此產生的侵權損害糾紛,應由誰承擔責任呢?近日,江南區法院就調解了一起因球場競技導致意外受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圖片源自網絡)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南寧市江南區某球館內正在進行一場氣排球比賽,農某與黃某所在的比賽場地相鄰。一次起跳扣球后,黃某落地失去平衡,滾入了農某正在比賽的場地內。農某躲避不及,無意踩到了黃某的手,導致農某右腳踝關節軟組織損傷。農某認為,雖然黃某主觀上可能沒有故意,但因其起跳扣球的危險動作造成了農某受傷,存在重大過失,理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于是,農某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賠償醫療費1000元和誤工費2000元。
法院審理
在該案的庭審過程中,法官詳細了解了事發時的情形,并征得雙方同意后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中,法官認為,氣排球作為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屬于“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雙方都是自愿參與民間組織的比賽,農某對于比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扭傷、拉傷及最常見的被氣排球擊中等風險,應有所認知和預見,但其仍自愿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黃某為獲得比賽得分扣球的行為是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且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不應認定黃某的行為有重大過失。經調解,黃某出于對球友的關心,當場給予農某300元的經濟補償并誠懇致歉,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參加的活動有一定風險而自甘風險的參加者在發生意外后,其他活動參與者應當依法免責。
本案中,黃某在高度緊張的比賽中沒有過多的時間考慮、判斷自身的每一次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的注意義務應限定在更寬松的體育道德和規則范圍內。因此,黃某雖致農某受傷,但并非故意為之,不應認定黃某的行為有重大過失。
球場競技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為了減少球場上這類意外糾紛的發生,各方都需要做好預防措施。同時,運動員應嚴格遵守運動規則,摒棄危險動作,尊重對手,文明競技,避免因違規動作傷害他人或給自己招來禍端。
來源:江南區法院
作者:李立勛 丘美琴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nnz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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