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到商事糾紛,可能很多人會以為是動輒幾百上千萬的“大案”,或者是股東出資、公司決議等與公司有關的案件,但其實我們也會遇到不少看似標的不大、案情簡單的“小案”。而往往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有一些并不是非常成熟的商事主體,也沒有充分的法律知識,導致案件事實不易查清,有時甚至訴訟只為爭一口氣。
在我擔任法官助理時,就曾輔助審理過這樣一個“發小”合伙開火鍋店最終導致矛盾爆發、訴至法院的案件……
矛盾初現:各執己見的“發小”
剛拿到卷宗時,我還以為難得遇到了“案情簡單”的個人合伙的案件。通常個人合伙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清晰的賬目,導致清算時事實難以查清。而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還進行了合伙清算,原告現在只是主張清算后房東退還的保證金和房租中屬于他的部分,訴請金額也僅是5萬元左右。
然而我翻遍了證據,卻找不到雙方清算的任何材料,經驗告訴我,這可能又是個“深藏不露”的案件,起訴材料簡單但隨著審理的推進,卷宗會越來越厚。
我又查看了原、被告身份材料,發現兩人都是90后,年齡也就差一歲,戶籍地又是同一個村的。或許可以利用雙方當事人的友誼作為突破口,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攻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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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證據交換前,在法官的指導下,我特地組織了一場調解,沒想到曾經的“發小”各執己見:原告認為,雙方合伙結束清算后,被告多收取的保證金和房租就該退還;被告則認為,雖然雙方合伙結束了但是從未清算過,而且當初合伙時,說好大家一起退出就誰都不再繼續經營,但現在店鋪實際由原告經營,還沿用了當時的裝修。
眼見無法快速達成調解,那就先組織證據交換。
沒想到從第一份證據開始,案件事實變得更加復雜:所謂的書面合伙協議,是為了幫原告貸款簽訂,并不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協議;實際上,雙方大概各自投資了20多萬元,但具體金額無法確定;至于分紅、盈虧情況和合伙存續期間等,在雙方你來我往的爭吵中更是無從查明。
可以說,雙方唯一可以達成一致的就是一句話:“你出多少,我也出多少,我倆各占一半?!睙o奈之下,我只好在向雙方釋明舉證責任及如何舉證后,結束了此次證據交換。
當然,為了讓雙方今后樹立起法律意識,證據交換后我特意提醒了一下雙方:合伙本身就是基于合伙人之間的信任才開始的,但“親兄弟明算賬”,一起合伙創業,經營事項、出資額、盈余分配、虧損負擔等重要內容還是要有明確的約定。
苦思對策:針鋒相對之間的案情梳理
在雙方陸續提交證據后,法官安排了庭審。
庭審過程中,盡管曾經的“發小”依然針鋒相對,但通過雙方的陳述以及證據的舉證質證,一個合伙創業過程中因經營矛盾而“兄弟鬩墻”的故事被勾勒出來。
雙方共同合伙經營的是一家火鍋店,但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后雙方矛盾就爆發了,只好決定閉店。但在這之后,原告卻與房東商議后繼續承租了店鋪。此時,房東將閉店后時間段多收取的保證金和租金退還給了被告,深感遭到“背叛”的被告隨之拒絕將這部分錢分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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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說好的,閉店后誰都不再接手,否則就是故意想把對方趕出去。原告現在偷偷接手了這個店鋪,用的也是之前的裝修,還在掙錢,反而我倒是虧了不少!”被告越說越氣憤,還斥責原告在老鄉群里辱罵他。
“店鋪關了后,房東也要找其他人承租,就問我有沒有意愿,再說我們也從來沒有說過任何一人后續不能再經營這個店鋪。”原告也覺得自己很委屈,對被告的行為表示無法理解。
為此,雙方火氣越來越大,友誼已經岌岌可危。
所幸,隨著庭審的推進,終于將雙方各自的出資額、合伙期間收支情況、合伙結束后剩余物品殘值等部分基本事實予以了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就是退還房租計算的租期、原告后續經營店鋪是否違約等內容,為了查清這一事實,法院依法追加了房東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破局之道:護航“友誼小船”的調解之路
第一次庭審后,主審法官對我說:“雖然目前基本事實相對清楚,雙方的主要爭議點估計在下次庭審時也能基本查清,但是雙方是從小一起長大的發小,又一起來上海創業,我們一判了之也不能完全解決他們的矛盾,還是堅持,一起再做做調解工作吧?!?/p>
于是法官又再次撥通了被告電話,在安撫對方情緒的同時,也向他釋明了目前案件查清的事實并且從舉證角度幫他梳理利害。終于在幾次電話溝通下,被告同意了退還1萬余元,原告也同意了在訴請近5萬元的基礎上讓步至2萬元。
考慮到雙方調解金額相差不大,而電話溝通不太能取得進一步突破,于是我們組織了一次“面對面”“背靠背”的調解。
調解時,法官和我各自與原、被告進行溝通,同時根據目前已經查明的事實,給雙方計算了被告應當返還給原告的錢款大概是3萬余元,但如果后續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那么在返還金額中也會予以考量;我們還向雙方解釋了本案繼續審理需要進行的訴訟程序以及大致時間。
通過“經濟賬”“時間賬”的分析,最終雙方就退還金額達成一致,被告當場向原告給付,雙方表示糾紛就此兩清,原告申請了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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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次糾紛的妥善解決,我進一步明白了,商事調解并不能僅僅依靠說服、勸導,而是需要基于案件事實進行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小案”也有大“學問”,審判工作不僅要堅守司法公正,也應注重司法溫度?!叭缥以谠V”,司法為民是全體法院干警身體力行的信條,也是我審判輔助經歷中踐行的誓言。
本期作者
上海法院審判輔助標兵
錢如錦
浦東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稿件來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線索提供丨商事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錢如錦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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