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下班后和三名同事約在飯館一起喝酒。酒過三巡后,同事小劉和小王說,如果小王一口氣喝完一瓶白酒,小劉就給他500塊錢。隨后,小王拿起一瓶白酒一飲而盡。沒過多久,小王就倒地不起。過了許久,同事三人才將小王送醫,最終小王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請問:和小王一起喝酒的三名同事需要擔責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需 要
死者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身的病情、酒量、飲酒后的反應和狀態應當具有較之他人更加明確的認知。而每一個公民對自身的生命健康都負有必要的安全責任,死者小王應對其最終的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三名同事作為共同參與人,存在勸酒、激將等行為,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在此提醒:
一、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與他人飲酒過程中,切勿強行斗酒、賭酒。
二、若同飲者醉酒,要妥善處置。
(一)對不勝酒力者要及時勸阻;
(二)對飲酒者、醉酒者的酒后駕駛行為要及時勸阻;
(三)要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并置于家屬的看護之下或及時通知家屬前往,期間要對醉酒者進行合理照顧。
三、若醉酒者表現出明顯的身體不適,要及時送醫。
壹點就知,一點你就知!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何潔瑩
一審:貝奇聰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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