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王幼柏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夫妻公司”是指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這類“夫妻公司”的財產如何分割,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并不統一,各種觀點也完全迥異。
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此類公司注冊的夫妻股權比例僅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股權比例并不等同于財產約定,不管股權比例如何,夫妻二人的股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其他明確的婚內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夫妻公司”股權如何分割呢?
一 “夫妻公司”股權分割協議處理的方法
“夫妻公司”股權分割協議處理的方法通常有競價和評估兩種方法。
01采用股權競價的方式來分割股權:
即夫妻雙方就股權價值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高者獲得股權,競價結果在法律上與夫妻協商一致分割股權具有同等效力。
在涉及到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分配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五條也做出類似規定,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競價基礎上,取得企業所有權的一方配偶給另外一方相應的補償。
同理,在夫妻不能協商一致分割股權的情形下,若夫妻雙方都同意競價,可以類推適用于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分割的規定。
02采用評估的方式來分割股權:
即夫妻雙方就股權價值同意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股權價值評估。在此情況下,法院依據專業機構確定的股權價值,判決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補償款。
評估一般可以比較客觀的確定公司資產、股權價值的實際狀況。但如果公司被一方配偶完全控制,公司在股權價值評估中不配合,或者因公司管理混亂、財務資料不完善,尤其是設有多個私人現金賬戶及內外多套財務賬冊,業務收入也多使用私人賬戶進行收款,此時采用此方式就會導致無法對公司的資產、經營情況和股權價值作出真實、準確、客觀的評估。股權價值無法評估,爭議的雙方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夫妻公司”股權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分配,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一方取得公司全部股權,一方獲得補償退出公司。
二、民法典關于“夫妻公司”股權分割協商不成的處理方法
如果公司被一方配偶完全控制,以致公司在股權價值評估中不配合,或者因公司管理混亂、財務資料不完善導致無法對公司的資產、經營情況和股權價值作出真實、準確、客觀的評估等原因,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競價的方式或者評估的方式來分割公司股權,即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或者雙方都想經營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二條關于夫妻共有股份分割的規定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按比例分配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司法》對于股東身份無限制性規定,故夫妻雙方作為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吳曉芳:《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總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頁。
2、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要注意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可以考慮:
(1)離婚后夫妻雙方都有經營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繼續共同經營的,可根據《婚姻法》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規定,直接分割雙方的股權比例。
(2)夫妻雙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則可以在清算后對公司剩余財產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岀公司并獲得相應補償的,可以考慮通過將股權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方法來解決,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補償獲得實現,又能使公司繼續存續下去等。
——吳曉芳:《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載最髙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總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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