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朋友間互幫互助是人之常情,可如果在幫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出現傷亡,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三穗法院瓦寨人民法庭成功調處一起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受傷的賠償案件。
案情回顧
楊甲與楊乙原是親密無間的好姐妹。2024年5月,兩人在楊乙的店鋪中閑聊,期間有顧客購買肥料,楊乙便叫楊甲搭把手幫忙搬運。楊甲好心幫忙,可在搬運過程中卻發生意外,堆放的肥料不慎滑落將楊甲右腿砸傷,造成右側股骨脛骨骨折。事發后楊乙及時將楊甲送醫治療,后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約定楊乙一次性賠償楊甲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36000元。楊甲出院后腿傷一直未見好轉,經鑒定,楊甲已構成九級殘疾。楊甲多次就后續賠償事宜與楊乙協商無果后,起訴至本院要求楊乙賠償各項損失180000余元。從此,好姐妹反目成了仇人。
法院調解
經了解,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較大。楊甲認為,之前是在不清楚自己的傷勢,又顧念姐妹多年感情的情況下才草率同意賠償36000元了事,自己幫楊乙做事受傷造成殘疾,楊乙應承擔賠償責任。楊乙認為,既然之前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楊甲就不能出爾反爾再要賠償,而且楊甲要求賠的錢太多,不論從情感上還是經濟上自己都無法接受。承辦法官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雙方又系多年好友,有調解基礎,便組織進行調解。來到法庭,二人都急著表達自己的不滿和難處,但談及昔日種種情誼,二人又不禁哽咽。法官耐心傾聽后,根據義務幫工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向二人釋明,楊甲屬于義務幫工受傷,楊乙作為接受義務幫工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楊甲在幫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此前雙方在調解時均無法預測腿傷會構成殘疾,對殘疾賠償部分也未作約定,故楊甲仍有權要求楊乙賠償該部分損失。同時又從情理角度進行分析,勸導二人換位思考,共同維系好姐妹情誼。經法官細致解答,雙方對自己的責任有了重新認識,最終達成由楊乙賠償楊甲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等共計60000元。楊乙當即付清賠償款,二人心結打開,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們在弘揚和踐行互幫互助良好風尚的同時,務必要保護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因此,幫工人在幫工時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做好風險評估,量力而行,否則出了意外,自己的責任還得自己擔。被幫工人也要盡到安全防范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降低風險減少意外的發生。若真出現意外,雙方也應理性看待,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妥善處理,勿讓好事變壞事,傷了彼此的和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來源:高長福
編輯:李楓橋
初審:胡慎紅
二審:萬 杰
三審:李天林
簽發:鄧懷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