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尤其是案件經過再審程序卻被駁回后,許多人難免會心灰意冷,覺得維權之路已走到盡頭。但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小政要告訴大家,還有一條重要的途徑 —— 檢察監督程序,它在案件糾錯方面,有時比申請再審程序更具意義。
為什么這么說呢?關鍵在于檢察監督規則對應當糾錯的案件情形作了明確且細致的規定。大家都知道,《民事訴訟法》第 211 條規定了 13 種應當再審的情形,可這些情形相對寬泛,缺乏細化。例如,其中提到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來證明” 屬于應當再審的情形,然而究竟如何認定生效判決存在這種情況,民訴法并沒有給出清晰答案。
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就填補了這一空白。以第 77 條為例,它明確規定了四種屬于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的情形:
證據缺失或不可靠:如果認定的基本事實毫無證據支撐,或者所依據的證據是虛假的、毫無證明力,那就符合這一情形。比如,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一方聲稱對方違約,但所提供的關鍵合同文本被鑒定為偽造,這就屬于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虛假。
證據不合法:這包括取證程序不合法,像通過非法竊聽獲取的錄音;作證主體不合法,比如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正確表達的孩子作關鍵證人;證據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了證據合法形式僅有 8 種,不在此列即為不合法。還有證據要件不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115 條,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單位公章、制作人簽字和單位負責人的簽字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項都屬于證據要件不合法。
事實認定不合邏輯:對基本事實的認定違反邏輯推理或日常生活法則。例如,在一個侵權案件中,法官認定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兩個相距甚遠的侵權現場,這顯然違背常理。
其他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涵蓋了其他可能存在的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情況。
一旦檢察機關依據這些規則審查后,認為案件符合規定范圍,啟動抗訴或提起再審檢察建議的概率就會大大提高。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視檢察監督程序,它很可能是為你打開案件糾錯大門的那把 “鑰匙”。希望今天的內容能讓大家對案件糾錯有全新的認識,記得反復研讀,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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