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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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本應是互相成就的關系,但現實中,往往存在諸多用人單位無視勞動者利益,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文羅列生活中常見的幾種情形,既是出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針對廣大用人單位合規用工的善意提示。本系列共三篇,本文為第一篇。
NO.1 拒簽勞動合同或試用期不簽合同
用人單位拒絕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理直氣壯地告訴勞動者“企業規定試用期不簽合同”。現實中總有這樣初生牛犢不怕虎的用人單位,完全無視法律規定,自以為穩坐釣魚臺,實則即將身陷訴訟的囹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仍適用上述懲罰。這是因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已經對勞動者產生用工行為,因而試用期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一部分,而非勞動關系建立前的磋商期,如因勞動者處于試用期而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NO.2 不返勞動合同
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還會玩一個“小心機”,那就是在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一式一份后,不給勞動者返還。在用人單位看來,勞動者不掌握合同,這樣就給予自己很大的“操作”空間,殊不知這樣一廂情愿的行為已經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返還給勞動者,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的勞動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現實中可能很多勞動者會選擇忍氣吞聲,覺得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采取太過激進的手段對自己沒好處。但從用人單位法律風險把控的角度看,這只會激化矛盾,迫使勞動者采用公權力救濟,潛在的法律風險無法評判。
NO.3 簽訂空白合同書
同前兩種“騷操作”不同的是,第三種手段看似對于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壞處,實則貽害無窮。這是因為,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習慣在勞動者工作一段時間后同其訂立勞動合同,屆時如果遇到維權意識強的勞動者,其拒絕簽署用人單位提供的空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很可能擱置此事,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存在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風險。
此時,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為由提出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將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屆時,用人單位或將承擔經濟賠償金,如此看來,這樣的行為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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