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邊上有人放“楊冪”風箏,這違法嗎?這種行為的法律邊界在哪?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葛樹春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到肖像權、名譽權等多個法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才能得出結論。首先說一下肖像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如果“楊冪”風箏上的肖像未經楊冪本人授權,那么這種行為侵犯了楊冪的肖像權。但是我認為,合理使用是例外的!對于肖像的使用,法律也規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例外情況,比如新聞報道、藝術創作等。但是,將他人肖像用于制作風箏并公開展示,我認為一般不屬于合理使用范疇。
葛樹春說,當然,也可能侵犯名譽權!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比如“楊冪”風箏上的肖像或文字內容對楊冪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比如帶有侮辱性、貶損性的內容,那么這種行為還可能侵犯楊冪的名譽權。同時,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損害!還涉嫌擾亂公共秩序,比如,如果放飛“楊冪”風箏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西湖景區的公共秩序,比如引發爭執、沖突等,那么這種行為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在法律邊界上,葛樹春認為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肖像,這是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如果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這是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但倘若在過程中擾亂公共秩序,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葛樹春強調,此事中,所應用到的法律條文,最主要的是我國《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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