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熱點事件
幫忙拿取“包裹”,就能得到報酬?殊不知這正是“線上詐騙+線下取現”電信網絡詐騙中的一環。2025年1月8日,Y市Z區刑偵大隊、H派出所聯合出具,破獲以“線下拿取包裹”形式,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違法犯罪行為,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涉案金額共計80萬余元。
經查,1月4日至6日,隋某指使張某、青某到轄區山水龍城小區、南里必捷滑雪場、夾河濕地公園、峰山怡景小區等指定地點,拿取被害人通過跑腿或網約車等方式,放置的現金包裹11次、黃金制品包裹1次,涉案價值共計80余萬元。
張某、青某拿取包裹后交給徐某,隋某又指使徐某使用上述被害人資金,找杜某購買虛擬貨幣。杜某在明知徐某資金來源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以獲利為目的,將其提供的現金兌換成虛擬貨幣。
目前,該五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窩藏”是指使用各種方法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機關無法獲取以及違法的持有、使用等。
2.“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移到他處,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賣出的行為。
5.“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是指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各種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他方法”的認定必須堅持以下幾點:一是行為人的目的是出于掩飾、隱瞞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是這些方法與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在罪質上具有相當行;三是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行為與他人的上游犯罪行為難以被司法機關追訴具有因果關系,且這種難以被追訴的效果是行為人追究或者放任的結果。如銀行轉賬、投資經營、匯往境外等。
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分工負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3)行為人與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所得予以掩飾、隱瞞的,應按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4)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根據警方披露信息,在本起案件中,上述行為人明知現金包裹、黃金制品包裹屬于上游詐騙犯罪所得,而分別實施拿取包裹、轉移包裹、置換虛擬貨幣等轉移方法予以掩飾、隱瞞,涉案金額80余萬元,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律師提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提高防范意識和分辨能力,別讓“蠅頭小利”一時沖昏頭腦,警惕詐騙新手法,不做洗錢“工具人”。快遞員和網約車司機要提高防范意識,如遇投送大額現金、運送不明包裹、頻繁更換交易地點等可疑情況要立即報警,切勿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兇”。
四、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8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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