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父母,看孩子一定要親自上手,不要隨便讓別人管,出了事情也是找自己的問題,一個六親不認的人,自然會成為孤家寡人,不要為了錢做出失智行為,連親人都不放過,自然得不到好結果。
1月13號訊,江蘇“親姐告親妹索賠90萬”引發熱議,兩姐妹帶孩子去旅游,結果姐姐孩子不幸溺亡,在向民宿老板索賠70萬后,姐姐竟然起訴妹妹索賠90萬,法院審理認為妹妹沒責任,拒絕了姐姐的訴求,以后連一家人都做不成了,好心沒好報。
去年8月份,這一對姐妹帶著4名子女去嵊泗旅游,兩人訂了一家民宿,當天晚上,姐姐妹妹帶著孩子在民宿的泳池里嬉水,因為姐姐打電話離開,妹妹也有事離開,姐姐4歲的孩子不幸溺亡了,姐姐一開始認為是民宿責任,要求對方賠錢。
在當地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雙方簽署了協議,民宿老板因為安全責任問題,自愿賠償對方70余萬,同年9月5號,姐姐處理完孩子事情后,一紙訴狀將親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賠償90萬,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認為,當時她和妹妹輪流照顧孩子,她因為咨詢航班的事情離開了一會,當時告知了妹妹,但是她離開后,妹妹帶著自己孩子去上廁所,這才導致自己女兒溺亡,她認為妹妹主觀上存在過錯,應該賠償。
但是妹妹認為自己沒錯,當時一直照看4個孩子,姐姐雖然離開,但不存在轉移監護責任,孩子溺亡是意外,親人之間索賠違反家庭倫理,法院調查得知,當時姐姐離開,妹妹帶著孩子上廁所,之后妹妹回來發現孩子溺水,立即呼喊姐姐和工作人員急救,但孩子不幸溺亡。
法院認為,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4歲的孩子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姐姐是第一責任人,姐姐當時沒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護義務,姐妹二人沒成立委托監管關系,不存在監護轉移事實。
除非妹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構成主觀過錯,妹妹在孩子嬉水時一直履行照看義務,在意外發生后第一時間施救,不存在主觀故意和重大過錯,所以妹妹不該賠償,法院駁回了姐姐的索賠訴求。
無論何時,都不該朝無辜的人惡意索賠,別人不存在故意和過錯,自己沒照顧孩子,出了事第一時間找自己的問題,連親人都不放過,讓親妹妹賠錢,這錢就算拿到了用著也昧良心,對于這起事故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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