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終于出手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正式行文出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印發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通知,這一舉措在行政訴訟領域激起千層浪,為行政訴訟原告帶來了曙光。
一直以來,行政訴訟中存在著諸多棘手問題,其中程序空轉、行政爭議難以實質性化解最為突出。當被告不履行承諾后,當事人往往求告無門,司法救濟難以實現的情形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小政也是屢見不鮮了,這也導致了行政矛盾越積越多。此次最高院在年底發布該通知,頗有深意,像是對全年審判工作的一次深度復盤與反思。
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四種情形之下,行政訴訟的原告撤回起訴后再行起訴,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具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行政機關承諾解決相關爭議或者其他實際困難而申請撤訴,但行政機關在承諾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予解決;
(二)原告與行政機關達成和解而申請撤訴,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和解并未實際履行;
(三)原告因受欺騙、脅迫而申請撤訴,違背本人真實意愿;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在過往的行政訴訟實踐中,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后,被告反悔、不履行約定的情況屢見不鮮。而原告撤訴后再起訴,法院常常以重復起訴為由不予立案,使得原告維權之路困難重重。如今,最高院的這一規定,猶如一場及時雨,給行政訴訟原告吃了一顆 “定心丸”。以后原告在維權時,能更安心地與被告協商和解。一旦被告不遵守約定,原告可再次提起訴訟,不再有后顧之憂。
這一新規的出臺,不僅極大地保障了行政訴訟原告的合法權益,在以后的欄目更新中,調研員小政將深入解讀該意見的其他部分,探討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的具體內涵。相信在最高院的有力推動下,行政訴訟將朝著更加公平、高效的方向大步邁進,實質性化解更多的行政矛盾,為法治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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