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皖0421刑初3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志懷,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大學本科文化,原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縣級審判員,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穎州區)。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陽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1月15日經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執行逮捕。現羈押在鳳臺縣看守所。
辯護人丁晉皖,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志懷犯受賄罪,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志懷、辯護人丁晉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志懷利用其曾擔任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阜陽中院)副縣級審判員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接受高某、王某、劉某的請托,為他人在案件介紹、案件辦理、案件執行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合計21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收受安徽法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王某112萬元:
(1)2015年11月,付新成因與安徽御園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園公司)股權及利潤分配糾紛一案向阜陽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張志懷受御園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國平的請托,向其推薦了王某擔任御園公司訴訟代理人。2015年12月22日,王某收到該案代理費40萬元,次日轉賬12萬元至張志懷銀行賬戶。期間,被告人張志懷向該案的主審法官汝峰打招呼,請其對御園公司予以關照。
(2)2016年5月,安徽誠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華置業)法定代表人高某通過被告人張志懷介紹,委托王某擔任誠華置業法律顧問,代理誠華置業與安徽華誠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誠醫藥)借款合同糾紛案再審申訴等事項。后雙方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訴訟進程支付律師費用。2016年6月24日,王某收到該案律師費100萬元,當日轉賬50萬元至張志懷銀行賬戶。被告人張志懷收到錢款后,積極為誠華置業案件申訴進行運作,并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陽中院工作的便利條件,找到吳世琦(時任阜陽中院院長)等人請求為誠華置業案件申訴等事項提供幫助。2016年8月,吳世琦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3)2016年12月6日,王某收到該案律師費100萬元,當日轉賬50萬元至張志懷銀行賬戶。期間,被告人張志懷請托該案審判法官戴某,希望其對誠華置業案件給予關照。2017年9月29日,阜陽中院判決誠華置業償還華誠醫藥本金2.095億元,利息2182.352萬元(比原案調解少償還本息3402.298萬元)。
2、收受誠華置業法定代表人高某97萬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張志懷在個人不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虛構購房資金不足的事由,向高某提出借款50萬元。高某為與張志懷處好關系,便向張志懷轉款50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也未出具借款手續,后上述資金被張志懷用于放貸收息。截至案發,張志懷在本金和利息18萬元均陸續到賬的情況下,一直未將該款歸還高某。
(2)2015年10月15日,誠華置業與華誠醫藥借款合同糾紛案在阜陽中院達成調解協議,誠華置業償還華誠醫藥2.3135億元,利息3399.65萬元。該案件執行期間,高某認為案件屬違法調解,存在虛假借款等情形。為讓該案在阜陽中院能夠啟動再審程序以及再審時得到關照,高某請托被告人張志懷幫忙。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間,高某陸續向張志懷賬戶轉款合計47萬元。期間,張志懷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陽中院工作時形成的便利條件,找到吳世琦幫忙啟動案件再審程序、邀約該案執行法官戴云秋、合議庭成員戴某等人私下與高某和王某見面,并請求審判監督庭時任法官梁鳳鳴、葉茂林對案件進行關照。
3、收受御園公司副總經理劉某3萬元:
2015年11月23日,付新成因與御園公司股權及利潤分配糾紛一事向阜陽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御園公司副總經理劉某找到張志懷,請其幫忙找阜陽中院的相關人員給予關照。2016年1月25日,劉某安排御園公司出納羅玉斌轉款3萬元至張志懷銀行賬戶,張志懷收到錢款后,向該案的主審法官汝峰打招呼,請其對御園公司予以關照。2016年4月26日,阜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付新成不服提出上訴,后該案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1、干部任免審批表、銀行流水、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王某、高某、劉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志懷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志懷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時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錢款合計212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張志懷被留置后不僅如實供述監察委員會已掌握的其受賄事實,還供述了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其受賄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志懷退出贓款119萬元,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張志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志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張志懷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能積極退出退贓119萬元,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張志懷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陽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后不僅如實供述監察委員會已掌握的其受賄197萬元的事實,還供述了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其受賄15萬元事實,退出贓款119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志懷利用其退休前在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時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錢款合計212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志懷被留置后不僅如實供述監察委員會已掌握的其受賄事實,還供述了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其受賄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志懷退出贓款119萬元,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志懷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張志懷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能積極退出退贓119萬元,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志懷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志懷退出的贓款119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張志懷未退出的贓款93萬元及孳息1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永強
審 判 員 李曉敏
人民陪審員 陳 芷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夢婷
書 記 員 蘇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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