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推下懸崖的王暖暖快五年了婚還沒離成,王暖暖的婚姻不應該判離婚,而應該直接判婚姻無效!應該還王暖暖一個未婚的身份!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以判婚姻無效,殺妻又殺子的卻不能判婚姻無效?隱瞞重大疾病和殺妻殺子哪個性質嚴重一目了然,罪過小的都能判婚姻無效,罪過大的卻連婚都離不了,這也太過分了吧!
就不能特事特辦嗎?整天守著規定,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規定是人制定的,怎么就非得死守著規定一成不變呢?
一個人要搶救,搶救的人說要規定,等規定辦好了,人早就沒了,成灰了!
法律應該站在受害者這邊,而不是把加害者和受害者劃上等號,都殺妻殺子了,你卻還要保障加害者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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