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特別案子,跟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期間配偶贈給第三者的錢,配偶有權要求返還,這個常識大家都知道。但法律上有一個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大家了解嗎?有人為了要回丈夫給第三者的20萬去補辦結婚登記,這樣能成功要回錢嗎?
2018年小強和小美舉辦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同居,2019年生育子女,但仍沒登記,2023年的7月,小美發現在2017年到2020年期間,小強一直小麗談戀愛并多次給小麗轉賬,共計20余萬元。楊律師懷疑這消息是小強故意告訴小美的,畢竟現實中這種套路確實存在。
小美找小麗要錢被拒絕,想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但她和小強沒辦結婚登記也不算夫妻關系,根本沒有訴權,就算現辦結婚登記,2023年的結婚證,能追2020年以前的轉賬嗎?
有高人給支了招,讓他們去補辦結婚登記。按《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正?;橐鲫P系是從辦結婚登記時開始起算,但對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補辦結婚登記的,法律上可以把他們的婚姻關系往前推到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時間點上,這是一條特殊規定。
這樣,如果小強和小美2018年辦婚禮的時候達到法定婚齡,他們2023年補辦結婚登記后,就可以認定婚姻關系是從2018年辦婚禮時開始的。而小強和小麗戀愛并轉賬的時間是2017年到2020年,那小美是不是就有權要求返還2018年至2020年期間,小強給小麗的轉賬了?大家覺得這個邏輯鏈接是不是能建立起來?
2024年1月,小美以小強贈與小麗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其財產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小麗返還財產。但一審、二審都被駁回了。
如果能認定小美和小強的婚姻關系從2018年開始,此后到2020年小強給小麗的轉賬不就是婚姻關系期間的轉賬嗎?這樣的案子法院以前不是都支持返還的嗎?為什么本案已經能建立邏輯鏈條,法院卻不支持呢?
法院認為小強和小美補辦結婚登記行為的效力可以對二人之間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產生溯及力,但是這針對的是小強和小美內部的婚姻關系、財產關系和親子關系。這個溯及力不能約束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小麗在接受贈與時,小強和小美并沒有辦結婚登記,小麗也沒法預測他們今后是否補辦結婚登記,所以,即使根據婚姻關系的溯及力,小強轉賬的行為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后果應該由小強承擔,不宜由小麗承擔。對這個結果,大家怎么看?歡迎把觀點發在評論區。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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