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未予補償安置的情況下被拆除,即使被征收人未能提供行政機關強拆房屋的直接證據,從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也可推定征收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但被征收人已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接受了征收部門的補償安置,又自愿交出房屋的,說明被征收人自愿放棄了對其房屋的占有使用,除非被征收人提供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否則其后發生的拆除行為不應視為行政強制行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55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好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定國村7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好靜,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定國村7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好婷,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定國村77號。
三再審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生廣(系三再審申請人父親),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定國村77號。
三再審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強,河南豫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學院路18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元,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科,該區人民政府公職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玲,河南新雅琪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胡好磊、胡好靜、胡好婷(以下簡稱胡好磊等3人)因訴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牧野區政府)土地行政強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239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聶振華、審判員袁曉磊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并于2020年7月21日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胡好磊等3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生廣、楊志強,牧野區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科、李艷玲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胡好磊等3人申請再審稱,胡好磊等3人的外祖母閆水香和3人不在一起生活,也不屬于同一戶籍,閆水香的房屋不在本次拆遷范圍,牧野區政府將閆水香作為一代戶主對胡好磊家庭進行補償,真正的原因是胡好磊的父親是上門女婿,牧野區政府的做法違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則。胡好磊等3人請求對補償安置協議中郭秀榮的簽字進行鑒定,但一審法院未予批準,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胡好磊等3人的訴訟請求。
牧野區政府答辯稱,1.案涉房屋被拆除前,征收部門已經與胡好磊等3人的母親郭秀榮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也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了補償款,郭秀榮一家在拆除前自愿搬離了被征收的房屋,此后該房屋被拆除。案涉拆除行為應認定為郭秀榮一家自愿將房屋交由他人拆除的行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2.胡好磊等3人并未提交案涉房屋歸其所有的相關證據,因此胡好磊等3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綜上,一、二審判決并無不當,請求駁回胡好磊等3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未予補償安置的情況下被拆除,即使被征收人未能提供行政機關強拆房屋的直接證據,從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也可推定征收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但被征收人已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接受了征收部門的補償安置,又自愿交出房屋的,說明被征收人自愿放棄了對其房屋的占有使用,除非被征收人提供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否則其后發生的拆除行為不應視為行政強制行為。本案中,根據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胡好磊等3人的母親郭秀榮作為家庭代表就案涉房屋與征收部門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胡好磊一家也搬離了該處房屋。胡好磊等3人稱安置補償協議中的簽字并非郭秀榮的親筆簽名,但郭秀榮在領款登記表中按捺指印領取了協議約定的補償款,其家庭也搬離該處房屋,故可認定協議內容符合郭秀榮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已經接受了征收部門的補償安置并自愿交出了案涉房屋。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牧野區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本案應當以胡好磊等3人的起訴無事實根據為由駁回胡好磊等3人的起訴,一、二審判決駁回胡好磊等3人的訴訟請求存在瑕疵,但該瑕疵未對胡好磊等3人的權利義務造成不利影響,故本案無進入再審之必要。
綜上,胡好磊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胡好磊、胡好靜、胡好婷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鴻達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記員 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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