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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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檢察
福安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并依法提起公訴的武某甲、陳某某、武某乙涉嫌危險作業案,經法院審理,日前宣判,武某甲、陳某某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武某乙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據悉,本案系福建省高速公路首例“百噸王”危險作業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9日3時許,被告人武某甲伙同被告人陳某某在未按規定申請《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武某乙和另一司機曾某某駕駛兩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超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裝載盾構機機件,在福州閩侯荊溪高速收費站以闖桿過站的方式進入高速路段,往浙江省慈溪市方向行駛。當日16時許,行經寧上高速公路被查獲,經過磅,二車車貨總質量分別為180.8噸、155.2噸,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寧德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支隊對兩輛車的超載行為發出《責令整改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立即卸載部分貨物,并要求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后方可繼續行駛。10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武某甲、陳某某拒不整改,安排曾某某繼續駕駛遭拒后,武某甲便和武某乙分別駕駛以上兩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超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駛離寧上高速周寧服務區B區。2024年10月31日1時許,行經甬莞高速康厝樞紐再次被查獲。
安小檢說法
武某甲、陳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和實際經營人,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共同指使駕駛人員武某乙、曾某某駕駛兩輛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重型運輸車輛沖卡上高速行駛,被查獲并被責令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由武某甲、武某乙再次駕駛重型運輸車輛上高速行駛。
駕駛超載百噸的重型運輸車輛違規上高速行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武某甲、陳某某和武某乙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安小檢在此提醒各位重型運輸車輛經營人和駕駛人員:切勿貪圖一時獲利,以身試法,悔之晚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文案:第一檢察部 黃清蘋 繆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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