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或許這就是為什么,住院簽一大堆文件背后的原因。
1月6日,話題“男子車禍后CT查出腦瘤醫生沒告知?”登上熱點榜。
吉林一患者因車禍入院,醫院CT報告提示頭部有異常病變,但主治醫生未告知家屬。出院后四個月,患者病情惡化,被診斷為腦瘤,最終不得不進行開顱手術,留下多項殘疾。
而這個跨度長達8年的糾紛,至今仍未解決。“陳案”或許難有反轉,只余警鐘長鳴!
車禍后CT檢出頭部病變醫生未告知?
一年后醫患雙方對薄公堂
2017年10月底,50歲男子在上班路上遭遇車禍,頭部、腰部受傷,就近送往吉林中西醫結合醫院搶救。入院當天醫院做的CT檢查顯示,患者頭部“鞍區似見類圓形密度稍高影”,建議做進一步檢查。
然而,患者妻子欒女士表示,在車禍住院的12天里,吉林中西醫結合醫院腦神經外科涉事主治醫生卻并非起到提醒和告知的義務。
“如果查出病變進行治療后再出院,就不會發生后續一系列的問題”,在欒女士看來,因為涉事醫生的“疏漏”,導致其丈夫在出院后四個月病情急劇惡化,隨后被診斷為腦瘤,最終不得不進行開顱手術,留下多項殘疾。
“我丈夫今年58歲,一直就沒法上班。開顱手術后,腦垂體功能減退癥,記憶力嚴重下降,留下二級智力殘疾,性功能喪失,視力視野缺損,甲狀腺、皮質醇激素不分泌等多項殘疾,還有外傷性尿崩,喝的多尿的多,終身都要服用多種激素維持生命。”她將一切歸咎于涉事醫生和醫院未盡告知責任,侵犯了其知情權,導致患者病情加重。
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期間,欒女士多次找醫院和涉事醫生交涉無果,于是以“提供的病歷、醫院封存的病歷都沒有病情告知書,也沒有患者拒絕或者放棄治療的家屬簽字”為由,一紙訴狀將醫院起訴到吉林市船營區法院,要求主治醫生和醫院承擔其丈夫的全部治療費用。
隨后,醫院方面委托做了醫療鑒定,證明患者病變是先天性的,與醫生的治療無關,鑒定結果為醫院治療無過錯。患方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第二次鑒定結論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認定患者十級傷殘。
2019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輕微責任,賠償11335元,但患者不接受,至今未領取。2019年11月,二審法院判定涉事醫生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維持一審原判。
2025年1月5日,吉林中西醫結合醫院腦神經外科涉事主治醫生,對此事做出來最新回應,他表示:“CT檢查情況跟患者本人和家屬說明過,家屬是跟患者兒子口頭告知的,患者本人我也說了,這個在病歷中有記載,也有病情告知書,也有他妻子的簽字。”
醫生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他表示,患者腦瘤是先天性的,并非醫生導致。當時患者病理做出來了,但他們要求出院,這個都是有簽字的。
涉事醫生的一番說辭欒女士并不認同,她表示,“醫生當時就說告知我兒子了,兒子不同意治,我說那不可能,誰家的孩子老爹患病不給看的?我要求調醫院監控,醫生說那肯定沒了;我要求提供病情告知書,他也說沒有,那怎么證明醫生告知我們了?病情告知書在哪?他說我們不同意治療,那么拒絕或放棄治療的簽字書在哪?口說無憑的事可以嗎?醫生又說當時告知患者本人了,但我丈夫入院時腦震蕩昏迷,跟他說有用嗎?我是妻子,我在陪床,為啥不能告知我?醫生說醫院有規定,車禍入院患者不能過度檢查。如果沒有病給檢查,那叫過度檢查,有病為什么不給檢查?他就答不上來。”
“然后法院判決后醫院也承認這個事,我一開始要求追究醫生的責任,醫生提出愿意私了。醫生還打電話表示可以賠償,雙方只要達成共識就行。”
隨后欒女士提供了2006年10月一份CT檢查報告,證明丈夫腦部CT檢查未見異常。“他現在還在推脫,就是說他知道這個事。為啥我說他是隱瞞,未盡告知責任。對于一個醫生來講,CT報告出來提示,他就應該知道是怎么回事。一旦家屬追責,他會推到先天性腦瘤,但2006年我丈夫頭部做過檢查,他頭部都是正常的。”
雙方各執一詞,一份長達22分22秒的通話錄音顯示,涉事醫生疑似承認沒有告知患者家屬:“我的失誤就是沒讓你們簽字,要是簽字就沒有現在這事了。”
涉事醫生否認私下接觸過欒女士,醫院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法院才會判定醫院承擔輕微責任。同時,他并表示,這件事是醫務科介入的,他個人沒有介入,電話可能是醫務科和家屬聯系的。
2024年7月,在一份信訪處理意見書答復中,醫院答復稱,患者入院后,醫生即向病人本人告知,本次入院涉及交通事故,明確告知交通事故治療與自身疾病治療需要分開。其顱內病變非外傷所致,建議本次治療結束后,進一步檢查。醫院尊重司法鑒定結論,經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依法依規對醫生涉嫌違規事項進行核查,目前已上報吉林市紀委監委駐市衛健委紀檢監察組,將依法依規依紀予以處理。
大掌猜測,或許這一事件還有更合理的猜測,醫生其實是有告知患者的,告知的內容可能就是CT的診斷記錄,但不知道是腫瘤是良性還是惡性,建議患者進一步檢查,而家屬可能想等患者車禍穩定后再檢查亦或者并未重視,但這其中的交流過程并沒有落到明確的紙質文件上,4個月后患者病情惡化,家屬想以此為由索要賠償。
這也能很好的解釋,為什么法律對醫療要求如何嚴格的情況下,整個判決結果更像是“息事寧人”:第一次鑒定醫生無過錯,第二次鑒定為輕微責任,賠償萬元。如果醫生和醫院提交上去的證據里絲毫看不出來告知了患方,這件事情或許最終判決結果不會如此的輕描淡寫,但這也只是大掌的猜測。
無論如何,無實質證據,醫生清白或許很難能迎來 “反轉”。醫院已對涉事醫生已開始進行調查處理。沒有書面證據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旦出現在醫療糾紛和醫患關系里,注定將是一個“解不開謎團”。
警鐘!
病情的告知請落到書面上
此前,大掌看到一位河北的網友在網上吐槽:“很多醫院非常喜歡讓病人簽字畫押,只要住院,一頁一頁的能簽一大堆,這令我非常不爽,我賣給你們了?感覺就是醫生在故意為難我們,甚至我覺得這是醫院在提前規避風險、撇清責任,非常不道德!”
患者不理解為什么要那么多內容簽字畫押?還不是怕這種類似的事件掰扯不清?
怕的就是醫生在向患者出示了多份告知書后,仍然不能避免在法庭上被質問醫療措施是否經過了患者同意。事件真相究竟如何,是醫生推卸責任還是患者刻意訛錢,我們已經不得而知了,但這扯皮事件卻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病案中存放的的知情同意書是包括了病情告知書以及相關操作的同意書,這部分文書體現患者就醫過程中的知情同意權,同時,對規避醫療糾紛、法庭審理,責任劃分等環節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病情告知書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是指患者及家屬對病情告知內容的收到確認,沒有涉及到對病情的相關治療以及方案選擇的表態。而病情知情同意書,在患者簽字后,具備完善的法律意義上的雙方意愿的表現。
《民法典》也明確,醫務人員診療時需向患者說明病情與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所以,為了避免日后上法院扯皮,患者應該配合好醫生,而醫生也不要有僥幸心理,該告知告知,該簽字簽字,這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最直接了當的方式。
而今天講的這起事件,是特殊的但也是典型的,患者因為某個緊急的A疾病入院治療,在這期間卻查出來與A疾病不相關的B疾病等,院方和醫生有責任明確告知患者對A疾病治療與B疾病治療需要分開,并簽署對應的病情告知書,明確這其中的告知過程,這類復雜的情況其實在醫院是很常見的。
患者簽字的這些文件一般分為這幾類:走流程式的、病情相關的告知、藥物治療相關的以及有創操作和手術相關的同意書。這些內容各位同行們可以重溫一下,切不可掉以輕心:
1、走流程式的簽字,如入院告知書、授權委托書等,通常不會有任何風險,為了讓患者了解醫院的規章制度和流程。
2、對于病情相關的告知書,為了讓患者和家屬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診斷以及可能的發展情況。
2、藥物治療相關的同意書,如抗凝治療同意書等,為了告知患者藥物的作用、可能出現的副作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這些藥物的使用往往伴隨著一定的風險,醫生需要在使用前進行充分評估并告知患者。
3、有創操作和手術相關的同意書,其風險等級很高。醫生需要在操作前對患者和家屬進行充分的風險告知,并征得他們的同意和簽字。這些操作往往涉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必須謹慎對待。
患者簽字能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醫生的合法權益,也是對患者及其家屬的一種尊重,更是對醫療行為的透明化。
本案中,既已查出患者有腦瘤,就該向患者或家屬說明病情與治療方案。然而,醫生僅口頭告知,未留紙質材料,致使家屬如今扯皮,最終醫生只能為自己在這方面的一時疏忽,付出了本不應該承受的代價,也給我們醫護們敲響了警鐘,碰上類似的病例,還是留下病情告知書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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