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直管公房租賃權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一項具有重大財產利益的權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權,直管公房承租人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獲得直管公房租賃權。基于該項權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對該房屋享有長期的占有和使用權,其經濟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征收部門在征收直管公房的過程中,考慮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為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權益的直接且重大影響,應當對其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具有對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44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李建芬。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飛,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建芬因訴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奎文區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11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建芬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是案涉《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政府關于濰坊市老市府東院片區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所載明的征收范圍內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所承租公房是根據當時的政策分配,具有福利房性質,再審申請人一直在持續穩定使用該房屋并交付租金,對該公房享有一定的財產性權利。奎文區政府對直管公房的征收以及補償勢必影響到再審申請人對該公房的正常使用,再審申請人與被訴房屋征收決定以及補償安置方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適格原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裁定并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李建芬居住的房屋××濰坊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來講,在房屋征收法律關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長期繳納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該公房的權利,對該公房享有長期占有和使用權,在經濟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政府征收必將對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權益造成直接且重大的影響,故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具有對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本案中,原審法院以涉案房屋系承租公房為由認定李建芬與被訴征收決定沒有利害關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被訴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458號行政判決所認定,即李建芬起訴的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李建芬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故原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結果正確,本案不予再審。
綜上,李建芬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建芬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龔 斌
審判員 孟凡平
審判員 張志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萬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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