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1號公布 《導游等級考核管理辦法》已經 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 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導游隊伍建設,提高導游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促進導游服務水平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導游等級的考核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國實行統一的導游等級考核制度。導游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四條申請參加導游等級考核的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掌握從事導游職業所需的知識和能力。
第五條導游等級考核工作遵循自愿申報、逐級晉升、科學規范和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導游等級考核工作。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要求,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導游等級考核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取得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在依法申請取得導游證后,即獲得初級導游等級。
中級、高級導游等級通過考核或者激勵晉升的方式獲得。
特級導游等級通過考核的方式獲得。
第八條導游等級考核的形式包括筆試、面試、論文答辯等。
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原則上采取筆試形式,每2年開展一次;特級導游等級考核,原則上采取論文答辯形式,每4年開展一次。根據需要,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可以增加面試形式,特級導游等級考核可以增加筆試形式。
第九條導游等級考核的科目和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級導游為導游專題知識和中國語言文學知識等;
(二)高級導游為綜合案例分析和導游詞創作等;
(三)特級導游為導游詞創作和導游相關專業論文等。
第三章 考核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申請參加導游等級考核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參加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上一個導游等級滿2年,2年內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的帶團記錄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二)申請參加特級導游等級考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高級導游等級滿3年,3年內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的帶團記錄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三)2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處罰,未被認定為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
第十一條導游等級考核包括申請、資格審核、考試或者答辯考核、成績發布等程序,具體要求由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二條初級、中級導游在獲得下列表彰獎勵2年內,可以通過激勵晉升的方式申請晉升一個導游等級。多次獲得或者同時獲得多項表彰獎勵的,只晉升一次導游等級:
(一)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
(二)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省級導游大賽一等獎;
(三)省級以上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
(四)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符合激勵晉升的情況。
第十三條獲得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表彰獎勵的導游,可以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晉升一個導游等級;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作出晉升決定后,應當報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符合第十二條第四項激勵晉升情況的導游,可以向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晉升申請。
第十四條導游等級證書由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委托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發放,其樣式由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導游等級考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妥善處理導游等級考核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十六條申請參加導游等級考核的人員,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結果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復核,并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復核結果告知復核申請人。考核結果復核僅限于復核是否存在分數錯登、錯加,不再重新評閱申請人參加考核的內容,復核后的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七條導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和下次考核資格,已經取得的成績無效,相關違紀行為計入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導游個人信用信息記錄:
(一)在考核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論文等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現場作弊、協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在考核現場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嚴重影響考場秩序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導游被吊銷、撤銷導游證的,獲得的導游等級自然取消。
導游激勵晉升等級所依據的表彰獎勵被取消的,獲得的導游等級相應取消。
第十九條監考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在導游等級考核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停止其相關工作,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條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不斷完善導游等級考核制度,激勵導游提升等級;加強外語導游人才培養,外語導游晉升等級后,已取得的導游語種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鼓勵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動將高級、特級導游納入人才引進政策范圍,在人才培養、行業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對中級以上導游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鼓勵旅行社制定實施與導游等級相匹配的薪酬、績效考核制度,激勵導游提升導游等級。
第二十三條鼓勵相關旅游行業組織制定激勵措施,引導導游提升導游等級,提高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導游獎勵晉升和加分備案辦理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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