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都市報訊 (記者 王怡蕓)湘潭大學宿舍投毒案死者并非兇手原定目標,這種情況對判決結果會有什么影響?北京律師葛樹春在騰訊熱問留言稱,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湘潭大學宿舍投毒案死者并非兇手原定目標,這種情況不會對判決結果會有什么影響!盡管在湘潭大學宿舍投毒這件事里,出現了一個情況,就是被毒死的人不是投毒的人一開始想害的那個。但是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有個說法,叫打擊錯誤。不過大家要知道,這種情況并不會改變投毒的人故意殺人的罪名認定,對最后怎么判也沒啥影響。
那么,什么是打擊錯誤呢?簡單說,就是一個人本來想害張三,結果因為沒控制好,把李四給害了。就好比有人拿著槍,瞄準張三想打死他,結果一槍打出去,結果沒打中張三,卻把旁邊路過的李四給打死了。葛樹春說,在湘潭大學這個案子里,投毒的人原本是沖著A去的,想通過投毒把這個A毒死,結果卻陰差陽錯,讓另一個人B喝到了有毒的東西,丟了性命。
我國《刑法》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具體到本案,投毒者明知投毒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卻依然實施,主觀上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因此投毒者犯故意殺人罪沒有任何懸念!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葛樹春強調,本案中,投毒者實施了投毒行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雖然出現了打擊錯誤,即實際死亡對象并非其預期對象,但這并不影響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本質。
當然,也有人說,投毒者的行為不是投毒罪嗎?葛樹春表示,投毒罪在我國刑法中已更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主要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盡管犯該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具體到本次投毒案,投毒者的行為并非針對不特定多數人,而是指向特定個人,因此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雖存在打擊錯誤,但不影響對其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和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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