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執行何青麗與阮保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阮保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申請執行人何青麗向本院提出對被執行人懸賞執行申請。為最大限度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阮保生,男,生于1960年4月1日,身份號碼:61230119600401XXXX,漢族,戶籍地漢中市漢臺區龍江街道辦事處新譚村4組。
執行標的(本金)10萬元及利息。
懸賞條件:凡向本院舉報阮保生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財產線索),在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有效執行,并實際到位后給予10%的獎勵。本院對提供財產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916—2536528
舉報郵件地址:漢中市漢臺區南一環路東段漢臺區人民法院302辦公室
郵編:723000
本院受理的鐘文恒與卞英杰、李曉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卞英杰、李曉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申請執行人鐘文恒向本院提出對被執行人懸賞執行申請。為最大限度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本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卞英杰,男,漢族,生于1967年3月2日,公民身份號:61032719670302XXXX,住漢中市漢臺區北團結街66號2號樓101室。
被執行人:李曉華,女,漢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公民身份證號碼:61032719671121XXXX,系卞英杰之妻,住漢中市漢臺區北團結街66號2號樓101室。
執行標的:4832544.16元
懸賞條件:凡向本院舉報卞英杰、李曉華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財產線索),在本院實際控制并有效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承諾支付舉報人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5%作為獎勵。本院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916—2511473
舉報郵件地址:漢中市漢臺區南一環路東段漢臺區人民法院210辦公室。
郵編: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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