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妻子作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因丈夫未按時還款,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過后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丈夫還本付息并支付違約金且妻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出借人張某與借款人蔡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蔡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貸雙方均確認經協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與周某為夫妻關系。張某與周某還同時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周某為案涉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張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義務。因蔡某拒不還款,張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蔡某還本付息并支付違約金及周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張某確認沒有直接向周某主張過權利。周某主張不知道案涉借款延期的事實,認為擔保已超出擔保期限,其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經查,蔡某與周某均為某物流公司股東,案涉借款發生時蔡某持股90%,后變更為蔡某持股80%、周某持股10%;雙方還共同經營某實業公司,蔡某持股70%、周某持股30%。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周某的責任承擔問題。周某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并按捺手印,應當知悉張某與蔡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案涉借款應當系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故周某應當對蔡某所負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一審判決蔡某向張某還本付息、周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二審期間補充查明的事實,周某確認案涉借款系用于蔡某經營的某物流公司資金周轉。而蔡某經營的兩家公司,周某均持有股份,現二人仍為夫妻關系,且存在共同經營的行為,足以認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據此,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借款人配偶簽署保證合同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是否能夠直接得出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結論,對此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本案通過深入闡明配偶承擔保證責任與夫妻共債在意思表示和法律責任上的區別,厘清兩種法律責任的差別,倡導“在合理合法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同時做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借款人配偶的保證責任與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發生競合時,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所做法律行為的自主性。因此,借款人配偶這個身份不能阻卻其自主選擇不作為共同借款人而僅作為其配偶個人對外借款的保證人的民事權利,但如借款人配偶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或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其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則應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與基于配偶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簽名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區別,前者的責任輕于后者。夫妻共同債務須以家庭共同財產連帶清償且相互間不具有追償權;而保證責任則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受保證期間的規制,債權人須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權利,且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對主債務人依法享有追償權,債務本質上仍為主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據此,借款人配偶簽署法律責任相對較輕的保證合同,不應直接推定應承擔共同借款責任。本案中,雙方爭議的其中一個焦點是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是否超出保證期間,如保證責任無爭議,可直接判決債務人配偶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須再繼續審查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本案恰恰保證期間已過,在此情況下,審理法院須進一步審查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債務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經查明,案涉借款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據此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判令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前所述,若僅因債務人配偶就債務人個人債務簽署了保證合同而直接確認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加重了配偶作為保證人的法律責任。債權人應當注意上述兩種責任的區別:如其希望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作為借款人確認債務的,則不應通過要求配偶簽署保證合同的方式實現該目的,而是應當直接要求債務人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簽署借款憑證;如果債務人配偶僅同意作為保證人,債權人應注意在保證期限內及時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而不能把債務人及其配偶作為一個主體,僅向債務人個人主張債權。
來源:中國普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