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體報道,有律師稱收到劉強東紅包的鄉親需繳稅,過年收到多大紅包要繳稅?要繳多少?對此,北京律師葛樹春經過向稅務部門權威咨詢告訴澳門都市報記者,劉強東如果以個人的名義向鄉親們贈予紅包盡管金額很大,但受贈與的鄉親們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而關于有其他律師稱收到劉強東紅包的鄉親需繳稅,過年收到多大紅包要繳稅?要繳多少?葛樹春認為,還需要重點了解即便受贈人收到紅包后,如果要繳稅,應該如何進行稅務申報?以及紅包金額達到多少需要申報納稅?還有就是,劉強東的紅包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因為個人還是單位贈予,關乎到鄉親們是否要繳稅的問題!
首先根據葛樹春的調研可以明確,劉強東的紅包行為是個人行為和京東公司無關!那么法律怎么規定的呢?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個人所得里可是包括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稅率來交個稅。但是,盡管是偶然所得,盡管是贈予,劉強東給大家發的紅包這件事情,國家稅務總局等單位其實是有相關通知規定了這一情形的!
葛樹春專門咨詢了稅務部門,相關人員告訴葛樹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相關規定: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到此這件事情,葛樹春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是個人取得個人派發的現金或者網絡紅包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葛樹春說,因此,今后我們如果收到親友的贈予紅包,就不用擔心稅務的問題了!
葛樹春認為,劉強東發紅包是好事,體現了他不忘本。同時通過這件事情也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行為都和法律息息相關,因此我們最好要學法、知法、懂法!葛樹春強調,經過咨詢稅務部門得出的結論是,本次贈予,受贈的鄉親們無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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