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3)津01民終11559號案件在最高法院舉辦的第七屆全國法院“百場優秀庭審”民事類中榮獲獎項。這一所謂獎項的獲得,離不開審判長楊阿榮的組織指導和承辦人劉洪雨的一點專業水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庭成員邵丹的行為卻與此榮譽背道而馳。據反映,邵丹在庭審過程中態度頤指氣使,慣于變造證據進行枉法裁判,已成為天津法院系統中的害群之馬。他明知證據系偽造或變造卻仍然予以采信,故意忽視應當采納的證據;在法律適用上,他故意錯誤解釋或曲解法律條文,偏袒一方當事人。這種行為不僅涉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更可能涉及收受賄賂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令人費解的是,如此號稱優秀的(2023)津01民終11559號裁判文書為何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未予公布?這不禁讓人對其背后的原因產生疑問。邵丹的行為已觸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該罪名的設立旨在懲罰司法腐敗行為,堅守司法公正。通過加大對枉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可以建立健全的司法監督機制,有效防范枉法裁判的發生,從而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明知偽證仍予以采信,即審判人員明知一方當事人的某些證據是偽造的,卻仍然故意采納這些證據,或故意忽視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且應當采納的證據;故意錯誤適用法律,則表現為審判人員故意利用自己對法律的解釋權曲解或誤解法律條文,以偏袒一方當事人。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必須予以嚴懲。
天津第一中級法院邵丹!你敢跟我當面對質你故意變造的證據《居住證明》嗎?你故意將短效、無效的《現居證明》變造為1年以上的《居住證明》,你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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