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資金周轉借錢還錢的情況。一旦遇到糾紛,借條往往被視為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出具格式規范內容明確的借條,才能更好地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趙某和張某系夫妻關系。趙某經營收廢紙生意,因生意周轉需要資金,于2016年2月29日從馬某處借款11萬元,并出具借條1張載明:今借到馬某現金11萬元整,利息按月息1.5%計算,半年結息一次1萬元,用期1年本息全還。借款人處有夫妻二人簽名,因張某不會寫字,由趙某代簽。借條書寫在趙某、張某身份證復印件背面。借款到期后,二人未如期歸還。
上述借條下方還備注有內容:息付到2018年8月29號已付1萬元整,還有1萬元沒付,由趙某簽字確認。2018年8月29日之后,趙某、張某未再償還本息。
2019年趙某、張某離開三門峽回到老家,馬某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向二人催要借款,二人均以生意不好、疫情等原因遲遲不予償還。故,馬某于2024年初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和趙某對11萬元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利息計算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之前欠付的1萬元利息不再主張。
法院判決
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馬某與被告趙某、張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原告馬某提交的借條、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為證,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根據原告馬某提交的證據,借條書寫在被告趙某、張某身份證背面,因被告張某不會書寫名字,所以由其丈夫趙某代為書寫簽名符合常理。經核實,被告張某表示對借款知情,且有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判決被告趙某、張某共同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11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認定借款合意的重要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審查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即審查“借條是否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借條上被告張某的簽字雖不是其本人簽署,但因其不會寫字的客觀原因,由其配偶趙某代簽,同時張某本人對此借款明確知情且無異議表示愿意償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款期限屆滿時無論借款雙方是否離婚,均需承擔還款責任。夫妻共同債務不因借款人家庭變故影響款項的償還,有利于分擔債務風險,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法官提醒
在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主要看兩點。一看簽字,根據“共債共簽”原則,有夫妻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二看用途,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出借人必須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出借人確實是與夫妻雙方達成的借款合意,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出具借款憑證,并簽名按捺指印,確保簽名的真實性,避免出現借款憑證因簽名缺失使得借款事實難以確認,陷入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山東高法、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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