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本人調研發現,在集采這件事兒上,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其實是鼓勵企業通過合理競爭來降低藥品價格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老百姓能吃上便宜藥。所以從大方向來說,如果一家企業以低價去參與競標,本身并不違法。只要不是惡意的,法律并不會限制藥企給出很低的報價。
但是,不能光看價格低就覺得不合理。得看藥企后續能不能履行合同,有沒有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當然,很多人會問,怎么判斷是不是惡意的呢?我認為,如果藥企故意用超低價格把競爭對手都擠出去,等中標之后,卻沒辦法按照合同供應藥品,或者提供的藥品質量不行,這就有問題了。
如果從法律角度的話,企業中標后就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間,給醫院和患者提供藥品。要是因為價格太低,到時候供應不上來,導致患者沒藥可用,那肯定是不允許的,還有就是藥品的質量,如果絕對低價,那么質量是否和其他的一樣也是一個最大的問題!還有就是,要是競爭同行能拿出證據,證明這個藥企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故意報出一個低到離譜,根本沒法正常盈利的價格,那這種行為可能就涉嫌不正當競爭了。(葛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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