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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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各種新型養老模式和養老產品不斷涌現,滿足著不同消費群體的養老需求。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調解結案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雙方在簽訂養老會籍相關服務合同后,因消費者一方想要退會解約產生分歧……
四年前
王女士為了讓父母安度晚年,了解到一家養老投資管理公司不僅可以提供養老社區、養老單元和相應養老設施,而且還聘用了服務商為養老社區提供專業養老服務。為了能讓父母住的舒心,生活愜意,王女士與這家養老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一份《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和《養老服務協議》。合同中寫明,養老會籍入會費為153萬元,養老會籍的使用期限34年,王女士可以指定最多2人作為會員入住養老社區獨立居住單元。同時,合同中也寫明王女士可以通過轉讓、贈與、繼受的方式退出養老會籍。
王女士先后支付了入會費、服務年費等費用,王女士的父母也順利入住了這家養老社區。入住第三年,王女士的父親因病住院,不久后便過世了,而母親也因病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專業看護,離開了養老社區。而后,王女士希望養老投資管理公司能夠按實結算服務費用,并退返剩余會員費。后雙方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王女士在購買養老會籍時能夠預見也明知自己的父母不可能在養老單元中居住至會籍使用期滿,所以可以認定王女士購買養老會籍的初衷并非只考慮解決其父母的養老問題,再者,王女士購買的養老單元使用權可以轉讓、繼受、贈與,因此《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不存在履行障礙,王女士主張解約,法院不予支持。而《養老服務協議》針對特定會員簽署,服務費按年計付,且約定了解約條件,《養老服務協議》可予解除。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會籍合同為新形態養老方式,應尊重契約精神和意思自治。本案雙方簽訂的《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及其配套的《養老服務協議》即為社區養老新模式,王女士支付的153萬元入會費獲得的是養老社區養老單元的使用權,以及享受養老社區內的各類配套設施。合同中對會籍使用期限、使用人員、退會條件都有明確約定,且約定的內容不存在加重王女士責任或者限制王女士主要權利的情形,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嚴守契約精神,除非符合法定的解約條件,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會籍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王女士在父親因病去世和母親因病需要專業看護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其他人作為會員入住養老社區的獨立單元,也可以通過轉讓、贈與和繼受的方式退會,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因此,王女士不享有合同解除權,并且其拒絕履行而主張解約的行為本身就屬于一種違約行為。法官注意到,如果王女士長期拒絕履約,之后必然會形成合同僵局。為了使雙方當事人從合同中脫身,減少財產浪費,充分發揮物的價值,有效利用資源,法官在征得雙方意愿后,第一時間組織雙方調解,以期實現案結事了。
法官耐心細致地為雙方梳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并一一釋法明理。經過一番調解,養老投資管理公司表示其同意解約,但因后續轉讓社區單元需要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以滿足單元受讓方的居住要求,要求王女士承擔裝修費用,并在入會費中予以扣除。王女士同意在解約基礎上賠償養老投資管理公司。法官就賠償金額再次進行調解。法官一面向公司分析養老單元內部裝修可能需要的金額,一面向王女士解釋在不符合法定解約條件下,養老投資管理公司同意解約的誠意,以及常規根本違約的違約金比例。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解除,養老投資管理公司扣除違約金后將剩余入會費返還王女士。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加劇,人民群眾對養老方式提出新要求、新期待,不再滿足于傳統的居家養老或者入住養老機構養老的方式,同時各種新型養老模式亦在市場上不斷涌現,如“社區養老”“旅居養老”“以房養老”等等。
本案主審法官潘俊秀提醒消費者,在享受新型養老模式帶來的便利與新鮮體驗的同時,應理性定位自身的養老需求并匹配相應類型的養老服務,避免攀比、趕潮流的心態。其次,部分新型養老模式價格高昂,消費者要衡量價格與服務的匹配程度,全面考慮基礎上審慎作出購買決定。再次,消費者在購買養老服務時應當仔細研讀合同,準確把握其中涉及其利害關系的條款,避免給將來的矛盾糾紛埋下隱患。
文:潘俊秀
值班編輯:卜玉 孫丹丹(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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