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三個當事人涉及尋釁滋事的違法和犯罪行為,但是看了當事人的材料又久久不能釋懷!
(一)
A當年因為拆遷補償不滿意,不同意拆除,到開發商工地現場阻工,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獄中拒絕認罪,沒有減刑。出獄后堅持申訴、信訪,在信訪中被勸返,收了勸返人員的2000元路費,又被以尋釁滋事治安處罰8日,堅持信訪再次被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二)
B被騙進了傳銷,主犯被判刑了,涉案款項被沒收了,自己的損失沒有追回,一直向公檢法反映情況,想追回自己的損失。由于多次上訪,公安機關以困難幫助的名義救助他一部分錢,B收來錢沒有保密,并且繼續信訪,被以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的情形判尋釁滋事罪。當事人不服出獄后繼續上訪,又被公安機關連續兩次以尋釁滋事等情形治安處罰。
(三)
C當年鄰里糾紛經公安機關處理沒有結果,后來C上訪,公安機關匯報說調解處理了,有調解書。C說調解書不是他自己簽的字,多次信訪,三次到北京非訪,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出獄后堅持信訪,又被以尋釁滋事處以治安拘留。
尋釁滋事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規定的違法行為情形:(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現實中信訪行政處罰中很多是使用了強拿硬要這個情節和兜底條款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這個兜底條款是很可怕,也是隨意可以裝的一個違法行為的筐。
尋釁滋事在犯罪中規定的情形有:(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曾經也有兜底條款,后來法律修改中刪掉了,目的是保護公民不受非法追訴。可是,最近幾年在信訪中確多次出現先給錢,確以強拿硬要的情節追究尋釁滋事罪的情形,這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
信訪本是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信訪是社情民意的一個窗口,中央多次強調要暢通信訪渠道。信訪條例也列舉了一些違法行為,違反信訪條例的違法行為收到追究無可厚非,但是動輒以尋釁滋事追究違法犯罪恐很難服眾!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