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諺:當你身處一個偉大時代的時候你并不一定知道你身處的是一個偉大時代。
昨天,當彭宇案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他不會知道判決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今天,高丙芳案法官作出判決的時候,也不會知道未來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2024年12月20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紙判決,像一顆炸雷震動了整個律師圈。判決認定高丙芳律師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一萬;第二、第三被告人包工頭米培印、陳士昌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判處緩刑。判決作出至今已經18天了,但大家對該案的關注度,并未降低。有部分律師不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但也有部分律師認為高丙芳不冤枉,并宣稱“律師借助法律對農民工工資的特殊保護,以農民工工資的名義索要工程款,無中生有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導致法院做出75份錯誤的判決,確實是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高案控辯雙方爭議巨大,無論高丙芳律師案件最終的結果是有罪或無罪,都必將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故此,筆者愿拋磚引玉,并希冀借此文以引起有關方面重視,妥善解決相關問題,作出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判決。
一、高丙芳律師案的基本事實。
發包人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該建設工程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作為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本應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義務,但其甩手就將工程轉包給了趙衍武,這里面是否存在掛靠、利益輸送等問題暫且不論。趙衍武轉手又將工程轉包給了米培印。綜合網上信息分析,米培印應該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實際組織人員施工、租賃機械設備、投入資金、采購材料等完成了案涉的工程,其理應獲得相應的工程款(包括人工費)。在米培印起訴趙衍伍和粥店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案件中,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于是法院駁回了米培印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只判決趙衍伍支付米培印工程款432萬余元,但趙衍武因其他案件已經身陷囹圄。眼看著米培印的投資要血本無歸,經高人指點米培印找到高丙芳律師,后高丙芳律師以討要農民工工資名義起訴粥店建筑公司,獲得75份勝訴判決。直至虛假訴訟案案發。
二、高丙芳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筆者認為,高丙芳對米培印的墊付行為是否知情,并不是其是否構成犯罪的重點。公訴機關的觀點是:在農民工工資已經支付的情況下,偽造證據、虛構拖欠工資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該行為不但侵害了粥店建筑公司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構成虛假訴訟。首先,這個觀點將米培印支付款項的性質進行了錯誤的定性。也就說,如果米培印說支付的是農民工工資,就構成了犯罪;但假設米培印說支付的是生活費、是借款,米培印再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的名義去起訴,還構成犯罪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此,公訴機關的指控邏輯不成立。其次,公訴機關錯誤地將米培印認定為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米培印的行為就是支付行為,不是墊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6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粥店建筑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總承包企業,其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的自然人,且沒有按照規定設置專款專戶監督支付農民工工資,導致了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粥店公司具有重大違法行為。
農民工是我國特有的一個名詞,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特別是在建設工程領域,如果建筑工程企業平時養那么多工人又沒有工程可干,用人成本過高。因此,出現了農民工,出現了包工頭。農民工在農忙時務農,農閑時務工,而包工頭實際上是農民工的組織者、管理者,但如果因此將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關系認定為雇傭關系,把包工頭當作用人單位并對農民工工資具有支付責任是值得商榷的。農民工是給建設單位提供勞務,農民工工資的支付主體也應該是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支付給總包的工程款就包括了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和措施費、規費等。《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和國務院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6條規定一脈相承。高案中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緣由就是因為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沒有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泰安城鄉建設公司和粥店建筑公司才是農民工工資的支付主體。法院判決粥店建筑公司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與政府對農民工利益保護的政策是相符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米培印在代為支付了“農民工工資”后,再以索要農民工工資的名義起訴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的粥店建筑公司并不構成虛假訴訟。
三、如果高丙芳律師被定罪可能會出現以下影響。
1.在建設工程領域多層轉包、層層分包屢禁不止的情況下,假設工程中的趙衍武又將工程轉包給了“孫衍武”(假設孫衍武是一個職業背債人),“孫衍武”再將工程轉包給米培印,米培印實際施工了案涉工程后,只能向“孫衍武”追索。如果“孫衍武”是一個職業背債人,米培印的工程款將永難追回。如果高丙芳被判有罪,可能會導致個別開發商、承包商為了利益相互勾結,導致損害農民工利益的現象日益加劇。
2.如果像米培印之類的實際施工人討薪無門,其將不會再支付所謂的“農民工工資”。如果支付其將血本無歸,可能導致其傾家蕩產,不排除走上極端的可能性;如果不支付,可能導致相應的農民工欠薪,使得農民工們在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情況下,走上極端的可能性進一步增加,實踐中,類似案例并不鮮見。
3.律師們逐漸遠離代理農民工討薪案件,農民工欠薪問題有日益嚴重的可能性。
高丙芳律師代理了75個農民工討薪案件,共收費2萬元,每個案件均需經過立案、開庭等程序,花費的精力可想而知,但平均每個案件僅收費約833元。高丙芳作為一個老律師如此收費,體現了她熱心公益、幫扶弱勢群體的情懷,但結果確是鋃鐺入獄。這個案件結果可能會對其他律師產生示范效應,出于趨利避害的自然心理,讓律師群體逐漸遠離代理農民工討薪案件。
2025年1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聽取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資情況匯報。會議指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是事關民生的大事。要進一步加大對欠薪突出問題的整治力度,暢通維權渠道,嚴懲惡意欠薪,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這說明農民工欠薪問題仍很嚴重,政府對農民工欠薪問題也是高度重視的。因此,妥善處理高丙芳律師代理農民工討薪案件,以防止可能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無論困難有多大,阻力有多強,我們始終都應該堅信,只有一份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判決才會照亮我們每一個人前行的路。
作者:汪心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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