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關注了這個案件,前幾天剛剛一審宣判。
我認為判罰過重了,應該在十年以下,后面會說說具體理由。
首先梳理一下案件經過。
被害人謝某梅主張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對于其中證據確實、充分的事實,法院依法予以認定。具體包括被告人賀某陽實施的四起虐待罪事實和一起故意傷害罪事實:
(一)虐待罪事實
2022年1月,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賀某陽毆打已懷孕的謝某梅,致其頭面部軟組織擦挫傷。
2022年9月,賀某陽與謝某梅因家庭經濟瑣事在車上發生爭吵,賀某陽用刀柄敲擊謝某梅頭部,致謝某梅額頂部皮膚裂傷。
2022年10月,賀某陽沖進謝某梅暫住的朋友家中打罵謝某梅。
2023年4月,賀某陽因不滿謝某梅穿著打扮,在飯店內將熱菜湯潑向謝某梅,致其身體多處被燙傷。
(二)故意傷害罪事實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滿謝某梅提出離婚,被告人賀某陽找到謝某梅后將其帶入一家酒店房間內,其間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執,賀某陽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謝某梅胸腹部進行毆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處損傷,致其受重傷。
被告人賀某陽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
其中,賀某陽毆打被害人謝某梅致重傷,但并不具有"以特別殘忍手段"和"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適用刑罰;
謝某梅重傷后果系賀某陽故意傷害行為所致,為故意傷害罪所評價,賀某陽的虐待行為并未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后果,依法應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內適用刑罰。
賀某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故意傷害謝某梅的主要事實,其故意傷害犯罪構成自首。
綜合考慮賀某陽的犯罪性質、情節、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對其故意傷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節未予從寬,體現了對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嚴懲。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賀某陽故意傷害、虐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對被告人賀某陽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梅訴訟請求共計人民幣379819.26元。
圖片
案件敏感,不得不疊個甲。本文寫作的事實根據來自于法院判決內容。有很多女性朋友認為,這是故意殺人,應該判死刑,對此我不做討論,尊重你的意見。
看了判決內容,兩個罪名,故意傷害及虐待,可以肯定的是,兩個罪名一定是頂格判的。
故意傷害三至十年,可能在九至十年之間。虐待可能接近兩年左右。然后數罪并罰,判了十一年。應該是這個思路。
本案可能沒有簽署認罪認罰。
可能為了平息輿論,不給嫌疑人及辯護人商量的空間,認罪認罰協商時,一上來就亮出了大招,如果量刑建議真是按照判決結果來定的,換做誰都不愿意簽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鋪開使得量刑進一步走向輕刑化,為了讓認罪認罰制度得以運用,公訴人在量刑的時候就不得不在某種意義上和被告人妥協。
因為邏輯上來說很簡單,如果量刑上不能更輕,那被告人沒有簽認罪認罰的必要性。
所以,很可能不是嫌疑人不愿意簽,而是簽了也沒有從寬處罰的空間,只能硬鋼了。
再一個,不給自首從寬的機會說不過去。
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一般有私密性的特點,證據獲取較難,嫌疑人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也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偵破。
自首不從寬的案件多見于故意殺人等死刑案件,而且多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或者被害人對案件有過錯的,只要嫌疑人具有從寬處罰情節,一般應該謹慎判處死刑。
故意傷害案件即使性質惡劣,難以和死刑案件相比。
以上說的并非是胡攪蠻纏空穴來風,是有依據的。
《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1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我個人認為本案還算不上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
按照以往的死刑判例,甚至連部分死刑嫌疑人都不夠格。
一審判決雖然相比于過去的案件是偏重的,但是二審改判機會渺茫。
敏感案件最忌諱的就是翻燒餅,一個案子被翻過來覆過去討論,這是司法機關不愿意看到的。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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