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消費券抵工資,大家來說說這合適不?”近日,吉林長春一網友發視頻吐槽,自己辛苦工作3個月,結果換來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費券,并曬出厚厚一疊。
涉事公司被網友調侃“私自印鈔”。對此,該公司工作人員回應稱,確實有這么個情況,每個人不一樣,價值幾千到幾萬元的都有,具體怎么使用還不清楚。
當前,消費券十分流行,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發送消費券促進消費,涉及餐飲、文旅、住宿乃至家電、汽車等大宗商品。但有必要明確的是,這些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發送的消費券是社會福利,不僅不構成任何權益侵犯,對于搶到并實際使用的消費者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優惠。
長春這家企業的做法,性質完全不一樣。爆料人講述,其所就職的長春市重慶路活力城,和消費券的使用地摩天活力城的老板是一家。
想來,公司老板打的算盤是,用消費券發工資既可以節省現金開支,又可以給自家商場引流、增加消費,形成一個企業內部的“收支循環”,簡直一舉多得。但問題是,違法了。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進一步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貨幣支付工資。如果是在正常的工資之外發放年終福利,還可以理解,直接將消費券折算成工資發放,就是赤裸裸地違法。
事實上,從網友對此事的討論可以看出,消費券不能代替工資,已經是社會上的基本常識。有些企業恐怕不是無知,而是傲慢,故意漠視并侵犯員工權益。這些企業可能是在賭,哪怕“欺負”了員工,員工也是敢怒不敢言,為了保住工作,只能被迫接受這些霸王條款。
報道中有一細節,爆料人表示自己“三個月沒開資”。那么,涉事企業是否還存在長期拖欠工資的情況?這種情況如果存在,同樣是違法的。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勞動合同法則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加付賠償金?。
另外,爆料人同時質疑,“沒錢還開二期?要是沒錢,二期怎么回事?”或許涉事企業是把本該發放的員工工資用于盲目擴張規模。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希望涉事企業能夠掂量清楚,盡快修正自己的行為。
退一步說,哪怕企業資金周轉有困難,完全可以事先和員工講清楚,大家一起協商解決、共度難關,而不是以消費券來敷衍員工。
眼下正值年關,很多家庭正是需要用錢的時候,拿著一把消費券,只能在特定地點購買限定商品,顯然難以滿足正常的消費需求。
企業以券代薪,員工要勇敢說不。除了在網絡爆料,也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目前此事已經在網絡發酵,當地有關部門不妨主動介入,摸清涉事企業內部情況,認真傾聽員工訴求,力爭將勞資糾紛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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