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買了交強險了,應該由你們保險公司賠,干嘛還要我賠?”庭審中,車主唐某甲對保險公司向其追償交通事故賠償款的訴求不予認可。
近日,茂名中院審結一宗保險公司向交通事故侵權人追償的案件,判決由司機及車主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公司已經賠償給受害人的款項。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黃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尾隨碰撞前面同方向由唐某乙駕駛左轉彎掉頭的摩托車,造成兩車損害,黃某、唐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黃某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黃某無證駕駛無號牌車輛,與前車沒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某乙無證駕駛,左轉彎掉頭時沒按操作規范安全行駛,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唐某乙所駕駛的車輛屬于其堂哥唐某甲所有,唐某甲為其車輛在涉案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該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黃某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車主唐某甲、司機唐某乙及其監護人賠償其損失。保險公司按照法院的生效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了18.48萬元給黃某家屬。保險公司賠償后遂起訴至法院,向車主唐某甲、司機唐某乙及其監護人追償。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無證駕駛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該案中,保險公司已經按照法院的生效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了18.48萬元給受害人,該18.48萬元應當由侵權人向保險公司支付。
唐某乙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是事故的直接致害人,發生事故時未滿18周歲,但訴訟時已滿18周歲,應由其本人對該18.48萬元向保險公司承擔80%的付款責任;唐某甲作為唐某乙的堂哥,應當知道唐某乙未成年且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其沒有管理好自己的車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家庭成員駕駛車輛外出,造成本案事故,唐某甲亦存在過錯,應當對該18.48萬元承擔20%的付款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由唐某甲向保險公司支付36960元(18.48萬元×20%),唐某乙向保險公司支付147840元(18.48萬元×80%)。
法官說法
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車主必須為機動車購買交強險,購買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向受害人賠償。但是,也并不是只要買了交強險就高枕無憂,不用賠償了。對于無證駕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醉駕等惡劣行為,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僅負有先行賠付責任,而不是最終賠償責任。對于前述情形,保險公司在賠償后,是可以向侵權人追償的。
法官告誡廣大市民,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和交通規則,駕駛機動車之前,一定要先學會駕駛技能和交通規則相關規定,取得駕駛資格,切勿無證駕駛,否則,發生事故后追悔莫及。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李燕杏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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