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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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尾,很多公司會舉行年會聚餐等慶祝活動,但歡樂的同時也要防止樂極生悲。若是員工在聚餐中不幸飲酒死亡,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巡回審判點審理了這樣一起員工家屬和公司之間的生命權糾紛案,最終在法院的主持和釋明下,雙方握手言和,就公司支付員工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達成一致意見。
陸先生生前是柳杉公司的員工。
2024年1月29日晚上5:30左右
柳杉公司在公司附近的一家農家樂舉辦年會。聽聞公司舉辦年會,原本在外地出差的陸先生和同事特地一路風塵仆仆趕回上海參加年會。
陸先生趕到年會現場時已是當晚7:30左右
此時年會已過半程,因為遲到了,陸先生簡單吃了幾口飯菜后就拿起小酒杯開始到處敬酒了。陸先生敬完酒,先是坐在椅子上休息,但不一會就滑了下來,同事將他扶起來,他又滑了下來。后來陸先生和同事說他要歇一會,徑直躺倒在了地板上,打起了很響的呼嚕。
晚上8:38
一位同事還給陸先生拍了個短視頻發到了他的微信上,打算第二天打趣他。視頻中,陸先生側臉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顯發紅,雙眼緊閉,眉頭緊皺,全程沒有打呼嚕聲。
晚上9點
年會結束,大家都散場準備離開,這時同事們試圖喊醒陸先生,卻怎么都叫不醒他。在場人員趕緊撥打110報警,6分鐘后,醫療急救中心派車前往農家樂將陸先生送往就近醫院。
醫院病歷記載:“來院已死,患者今約21:00時發現意識不清,呼之不應,21:14 ,120到場后發現患者呼之不應,瞳孔放大,脈搏不及,口中可見嘔吐物,可聞及酒精味,大動脈搏動消失”。當晚,醫院出具了陸先生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鑒定機構經檢驗發現送檢陸先生的心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3.37mg/mL。
陸先生的家人認為,陸先生在多日出差后即趕往公司年會現場,在他身體疲憊且飲酒的情況下,柳杉公司未盡到照顧義務,更沒有及時注意到異常狀況,延誤了搶救時機,造成陸先生不幸去世,柳杉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陸先生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柳杉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陸先生喝酒是其主動行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的好壞、酒量大小等相關情況具有充分的認識并保持足夠的清醒,但陸先生在其出差回來身體較疲憊的情況下,還頻頻向他人敬酒,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柳杉公司作為年會的組織者,應確保年會參加者的人身安全,柳杉公司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判定柳杉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柳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開庭審理中
審理中,雙方各持己見,柳杉公司堅持認為其對于陸先生參加年會飲酒后死亡一事沒有過錯,其作為年會組織者,已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陸先生家屬則認為一審法院判定的賠償比例合法合理。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
審理后,雙方都表示有調解的意愿,故請求法院主持調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觀事實,厘清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和責任,結合法、理、情,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從而妥善化解了本案糾紛。
合議庭進行以案釋法活動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在現場進行了以案釋法活動,就年會組織者、參與者的責任等法律熱點問題與旁聽人員進行了充分交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審判員嚴佳維指出,雙方的爭議焦點即為對于陸先生參加公司年會聚餐飲酒后死亡的損害后果,陸先生和柳杉公司二者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
眾所皆知,年會是很多企業一年一度的盛事,是員工們歡聚一堂、凝心聚力的重要時刻。在年會歡慶之際,員工們聚在一起把酒言歡實屬人之常情,但無論是作為年會組織者的企業,還是作為年會參與者的員工,都應當清醒認識到過量飲酒可能會帶來的隱患,一旦放松警惕,可能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一方面,對于參與年會的員工而言
員工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自身身體狀況、酒量以及飲酒過量可能造成的風險后果有著充分、清醒的認知,遵循適量飲酒原則,做到不勸酒、不鬧酒、不酗酒。本案中,陸先生作為聚餐飲酒者,在自己從外地趕回上海直接參加年會、身體較為疲憊的情況下,在飲酒時未加控制,而是頻頻向他人敬酒致自己醉酒,對于死亡后果,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對于組織年會的企業而言
企業若向員工提供聚餐酒水,則對聚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員工勸酒、鬧酒以及員工過量飲酒情況就負有注意和警示義務。同時,當員工醉酒后,企業也對醉酒員工負有照顧和救助義務。
本案中,第一,柳杉公司系明知陸先生經過長途跋涉、身體疲憊,在此情況下理應給予陸先生更多的關注,然而陸先生在聚餐過程中大量飲酒,卻未見柳杉公司及時加以提醒和勸阻。第二,根據在場人員的描述和現場視頻所反映的情況顯示,在陸先生飲酒后已無法在椅子上坐穩而躺在地板上,已明顯處于醉酒狀態的情況下,柳杉公司并未對其盡到充分的照顧和救助義務,而是放任其躺在或趴在地板上較長一段時間,直至年會結束散場時方發現陸先生處于“喊不醒”的狀態。由此可見,柳杉公司對于陸先生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上,雙方基于對各自的責任分析和利益考量,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結果較為公平合理。更重要的是,廣大企業和員工可以從本案中汲取一些經驗教訓,年會暢飲須謹慎,莫使歡聚變悲劇!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為化名)
文:卜玉
值班編輯:卜玉 孫丹丹(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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