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系夫妻,婚后張某一直在香港工作,故劉某每年會去香港3-4次。四年后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按劉某所提供的手機號碼、戶籍所在地址均無法聯(lián)系到張某,且劉某告知法院并無張某及其親屬聯(lián)系電話及地址。后法院安排公告送達并作出民事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張某認為劉某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權,故提起了訴訟。
也迪律師解答
婚姻自主權,又稱婚姻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我國憲法及民法典均對婚姻自由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因而婚姻自由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的權利內容,本案涉及的是離婚自由的范疇。離婚自由是指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究其權利本身的內涵,所保護的是婚姻雙方自由表達離婚意愿的權利。就本案情形而言,劉某在離婚訴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僅對張某在離婚訴訟中訴訟權利的行使構成妨害,同時客觀上使得張某未能在訴訟中自主表達離婚與否的意愿。而在訴訟已經(jīng)啟動的情況下,如果張某不能在訴訟中表達這種意愿,則她將徹底失去在法律程序中表達離婚與否意愿的機會。因此,劉某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了對張某婚姻自主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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