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里商店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公眾聚集場所的商店在采用耐火等級建筑時還有哪些具體要求?
商店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耐火性能較低,商店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為便于人員快速疏散,營業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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