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無錫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嚴格公正司法,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審(執)結一大批具有示范意義的精品案件,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無錫新實踐。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經廣泛征集、認真討論,最終評選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些案例涉及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規范股東出資形式、法稅聯動挽救破產企業、促進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動、及時制止地理標志商標侵權、提級執行化解積案難案、嚴厲打擊拒執罪等多個方面,全方位展示了無錫法院依法有力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懲治犯罪、保障民生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與擔當。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典型案例有助于確立社會規則、傳遞價值導向、引領社會風尚。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增“法官說案”內容,全面闡釋典型案例背后的法理情有機統一,深入淺出地解讀案例的法治價值,讓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傳播。本批案例將分期發布,敬請關注。
案例四
產品研發階段無成果 不可限制人才再就業
——王某訴某光能公司競業限制案
【基本案情】
某光能公司登記成立后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子專用材料研發、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等。王某系材料工程領域博士,與某光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從事技術工作。雙方還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王某離職后兩年內不能從事與某光能公司存在競爭的業務,如離職應按要求說明其新工作單位及情況;王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并返還在其離職后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在職期間,王某參與某光能公司與京某方的合作項目,該項目為可見光/紅外光探測器研發及直接式X光探測器研發。前一項目中某光能公司使用的是鉛基鈣鈦礦;后一項目中,實驗記錄顯示某光能公司嘗試了刮涂過飽和溶液法、粉末壓片法、噴涂法三種工藝,但上述項目因缺乏技術積累、硬件支持等停滯。
2021年8月11日,雙方確認王某自8月13日起履行為期12個月的競業限制義務。8月25日,王某回復某光能公司其自8月23日入職某睿公司(范圍包括電子專用材料研發;電子專用材料制造;電子專用材料銷售;醫療器械經營、銷售等),從事研發工作,職位是首席技術官,擔任公司監事。后某光能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35485.53元。研發鈣鈦礦過程中,某光能公司、某睿公司均申請發明專利。
2019年12月,某睿公司申報醫療器械行業的超快高分辨閃爍體探測器項目。2022年,某睿公司承擔醫療器械領域的超快高分辨閃爍屏項目任務。
后某光能公司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裁決王某返還某光能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35485.53元、支付違約金50萬元。
王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某光能公司參與的合作項目因缺乏技術積累、硬件支持等停滯,某光能公司僅就鈣鈦礦材料研發進行探索,并未獲得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也無任何商業秘密需要保護。王某入職某睿公司并開展基于鈣鈦礦材料的研發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判決王某無須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無須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典型意義】
目前法律對競業限制的領域界定為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落腳點在生產或經營上,但對于研發階段勞動者是否有競業限制義務尚無明確界定,本案系對該階段的有益探索。
在競業限制糾紛中,司法既保護企業既有的商業秘密,又保護高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動和創新能力。對于尚處于研發階段的技術信息,在判斷新舊用人單位是否形成同業競爭關系時,既要結合原用人單位研發進展程度、是否為公知技術、有無保密措施、有無面世可能等因素綜合判斷所研發技術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又要審查新用人單位的研發產品是否基于原用人單位的專有技術改進并生產。
本案界定了對于企業尚處于研發領域的技術與高科技勞動者創新能力如何雙保護的問題,體現了促進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動的司法理念,營造了保護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審法院: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合 議 庭 :鄧方媛、過云、尤浩良
二審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 議 庭 :姜麗麗、陶志誠、許曉倩
【法官介紹】
許曉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庭二級法官,曾獲無錫市三八紅旗手、無錫法院審判能手等榮譽稱號;曾獲個人三等功一次、專項三等功一次;承辦的案件被寫入省法院工作報告;承辦并編寫的案例分析多次獲評全國優秀案例分析、多次入選省法院典型案例,撰寫的多篇裁判文書獲評省法院優秀文書。
【法官說案】
“人才是第一資源。”在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人才型勞動者往往關乎著企業未來的發展與走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的競爭力。企業創新源于社會整體的技術創新,技術創新源于知識積累循環和其他行動者的開放性磋商,而這兩種因素依賴技術與人才的開放。人才的流動帶領著知識的流動,進而激發全社會的創造力與市場活力。如對人才流動進行過度限制和僵化最終將導致小企業難以壯大、大企業無法創新,整個市場停滯不前。
本案從保護創新、保護人才發揮作用的角度認定科技型勞動者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依法保障了市場公平競爭和人才自由流動。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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