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向上海衛健委舉報了上海九院在2020年的一次診療中未履行告知患者替代治療方案的義務,并已查實。卻告知我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違法行為2年未發現,不予行政處罰!但是上海衛健委針對法院的判決,卻對上海九院進行了處罰,同樣是過去2年的事,怎么就能罰?難道只有醫院自己出事的時候才要負責,我們患者舉報就不管了?
這到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看人下菜碟?難道我們的權益就這么不值一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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