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收費標準變更,
業主可否拒繳?
離婚時放棄撫養權后,
一方反悔能否再爭奪撫養權?
公司對外擔保需要注意什么?
日常生活中,碰到這些法律問題,
我們該如何快速尋求最“嘉”解?
年初的這場發布會給出了答案。
2025年1月3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更好立足司法裁判價值引領、行為規范職能,回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給社會基層治理、區域營商環境建設提供決策思路,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召開解紛最“嘉”解《司法護航高質量發展案例手冊》新聞發布會。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來自嘉定區司法局、住房保障管理局等相關委辦局領導和區委宣傳部、社工部、政法委、發改委等13個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及企業、村居代表、法治日報、民主與法制時報、新民晚報、新聞晨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嘉定區融媒體中心記者近60人參會。新聞發布會由嘉定區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楊鷹飛主持。
本場發布會是“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進上海法院工作現代化”系列發布會的第1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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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上,嘉定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章國棟作專題介紹,解紛最“嘉”解作為嘉定區人民法院的品牌之一,致力于打造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和實質化解的最“嘉”方案。而今天發布的《司法護航高質量發展案例手冊》是解紛最“嘉”解品牌的成果之一,通過精準把脈“已病”,開出“良方”,實現“防未病、促善治”的目的。案例手冊聚焦“基層治理”和“營商環境”兩大主題,圍繞婚姻家庭繼承、涉鄰里、物業、業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公司治理、業務經營、知識產權、勞動用工等常見糾紛,從民事、商事、知識產權、刑事、執行五大案件類型中,精選64個典型案例,匯編形成《司法護航高質量發展案例手冊》之“基層治理篇”和“營商環境篇”。
作為普法案例匯編手冊,案例手冊將抽象的法律條文通過真實案例予以呈現,將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則轉化為人民群眾切實可感的正義,是人民法院“以案促治破難題”的積極探索,做到了“廣”“活”“實”的并用。
一是案例選取上的“廣”。此次案例覆蓋民事、商事、知識產權、刑事、執行各領域,深入挖掘、廣泛收納社會治理和營商環境領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64個案例,發揮裁判規則的示范引導功能和專業經驗的支持保障功能,旨在回應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問題,真實反映基層治理和營商環境中常見多發矛盾問題的治理難點和要點。
二是案例分析上的“活”。敘述方式鮮活生動,將真實發生的案例故事化、情節化展示,增強案例的可讀性,同時以“問題”的方式呈現,生動概括案件的爭議焦點,讓讀者快速把握案件的關鍵;另一方面,案例分析角度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不僅闡釋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也對社會現象、治理難點、主體行為特點等角度進行剖析,引導公眾從多個層面和維度更為深入的理解法律問題,提高公眾對法律法規的知曉度、對法治精神的認同感。
三是案例撰寫上的“實”。案例手冊的編撰立足審判實際,以平實的語言、簡潔的文字,將案例解析與法律規范、司法裁判等相結合,以生動的語言講好“有意義”的道理。每一篇案例分析都由導語、案情簡介、治理建議或營商建議和相關法條四個部分組成,從爭議焦點反映的核心法律問題切入,精準刻畫案件事實、明確梳理法律關系、詳細闡述裁判要旨,并輔之以法律分析,解之以治理建議和營商建議,深入淺出地介紹了蘊含在案例中的法律知識和裁判規則,并明晰相應的法律規范和行為準則。
發布會結束后,現場還舉行了贈書及以案釋法活動,嘉北人民法庭副庭長紀學鵬、商事審判庭法官劉榮分別就手冊案例展開釋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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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點評
葉 丹
嘉定區人大代表,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動車段黨委書記
非常榮幸參與此次發布會,嘉定區人民法院從細處入手,從小處切入,按照“通過小切口,起到大作用”的原則,梳理了基層治理中最常見的問題,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并將復雜晦澀的法律條款結合現實發生的糾紛案件,編寫了這本案例匯編,以簡單通俗易懂的語句,將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術語,傳遞給廣大民眾,一方面造福社會,為基層居委會等組織化解矛盾提供了有力支撐,另一方面也通過立標打樣,為其他人民法院開展類似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素材和參考。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值得充分肯定。
霍俊娟
嘉定區政協委員,上海匯雋律師事務所主任
剛剛發布的32個基層治理案例囊括了婚姻家庭、鄰里、物業等與人民群眾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糾紛類型,通過以案示法、以例普法,讓人民群眾的“神經末梢”直觀感應到了法治服務的效能和溫度。32個營商環境案例,從公司內部股權治理、勞動人事、對外經營、風控合規等常見的企業運營痛難點切入,為經營者們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法律指引與風險警示。此次嘉定區人民法院案例手冊的發布,向社會交出了一份矛盾化解示范書。這份示范書是嘉定區人民法院司法智慧與為民情懷的結晶,它發掘和弘揚了司法裁判的更多社會價值,為我國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注入了強大的動力與活力。
沈華強
嘉定區司法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本次發布會,我收獲頗多。案例手冊營商環境篇通過典型案例的闡釋,融入法律分析,給出營商建議,以小支點深入做好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大文章”,幫助企業解決看得見的問題,防范看得到的風險。基層治理篇的案例則聚焦基層治理,圍繞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鄰里糾紛等五種糾紛,分別給出治理建議,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范本,為其他地區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寶貴的借鑒。未來,嘉定區要形成更多供人民群眾熟悉了解法律的學習手冊,出品更多供各部門依法推進基層治理的操作手冊,共同護航區域高質量健康發展。
治國有常,利民為本。家事國事天下事,讓人民過上幸福生活是頭等大事。此次案例手冊的發布,是嘉定區人民法院以“有意思”的語言講好“有意義”的道理,用人民群眾“聽得懂”的案例闡釋“聽得進”的法理的有益嘗試,是人民法院堅持“以案釋法、以案促治”、持續做深做實基層普法工作的生動實踐,更是人民法院切實推動司法服務保障基層治理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成果展示。
今后,嘉定區人民法院將進一步深化“如我在訴”理念,堅持辦案與治理并重,主動延伸司法審判職能,積極推進司法服務保障工作,不斷強化法治供給,持續創新基層普法機制,為助力社會治理提質增效、助推營商環境優化升級、繪就百姓美好生活新圖景,貢獻更多司法智慧。
部分典型案例
目錄
/ 案例1 /
離婚時放棄撫養權后,一方反悔能否再爭奪撫養權?
導語
離婚時放棄撫養權的決定,往往伴隨著復雜的情感糾葛和深思熟慮。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個人情況或環境可能發生變化,導致原先的決定不再符合當初的期望或實際情況。若放棄撫養權的一方心生反悔,法律雖然賦予其重新爭取撫養權的權利,但需要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審查是否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充分尊重孩子意愿,避免成年人之間的糾紛對孩子產生二次傷害。
案情簡介
賀先生和賀女士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小賀。婚后,雙方因家庭矛盾,夫妻感情難以維系,故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撫養權歸賀先生。離婚后,為穩定女兒情緒,賀女士仍陪同女兒居住。半年后,賀先生與賀女士因瑣事發生沖突,賀女士搬離房屋。之后,小賀日常住在賀先生處,雙休日至賀女士處。期間,雙方仍時有沖突。賀先生因有時對女兒要求嚴格,小賀會通過寫紙條發泄情緒。賀女士認為賀先生將不良情緒傳導給孩子,使得孩子產生心理問題,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歸賀女士所有。
審理中,法院為了解小賀的真實想法單獨對其進行了詢問,小賀稱,爸爸媽媽都很好,都很愛她。有時學習馬虎,會因為爸爸的嚴厲而采取一些發泄情緒的辦法。對爸爸媽媽現在的關系很難過,希望一家仍住在一起。當問道:“爸爸媽媽現在都想你隨他們一方共同生活,你有什么想法”時,小賀哭泣、沉默,未作答。
法院經審理認為,賀先生和賀女士在離婚協議中合意約定雙方之女小賀的撫養權歸賀先生所有后,為離婚后盡可能減少對女兒的影響,賀先生允許前妻賀女士仍自由出入并與女兒繼續共同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內,直至雙方發生沖突后賀女士搬離。離婚前后,賀先生的工作及收入狀況、居住情況一直相對穩定,撫養條件和能力并無多大變動。盡管離婚后因賀先生對女兒學習要求比較嚴格,但并未實質性影響父女之間的感情。目前并無證據證明賀先生一方的撫養情況發生了不利于女兒健康成長的重大不利因素,不存在依法應當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條件,故駁回了賀女士的訴訟請求。
治理建議
離異夫妻通常會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在撫養權確定后,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雙方的生活狀況、孩子的生活需求等現實情況都在不斷發生變化。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想要再次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法律雖仍然賦予其提出申請的權利,但最終能否變更撫養權,還需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礎上作出判斷。
一、撫養條件的變化是變更撫養權的重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應當判決支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幾種法定情形,其中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上述規定,在離婚時已確定撫養權歸屬的情況下,一方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應當以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于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作為判斷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若離婚后,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于子女成長的重大變化,撫養關系則不能任意作出變更。
二、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是變更撫養權的核心要素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同樣屬于可以判決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故對于年滿八周歲的兒童而言,探尋其真實意愿是法院考量是否變更撫養關系的核心問題。因此,在撫養權糾紛案件中,若孩子已年滿八周歲,法院不可避免的會因審理需要而對其詢問以探求其真實意愿。盡管如此,對于孩子來說,父母都是自己的至親,讓其在父母之間抉擇無疑是殘酷的,故應以減少非必要的調查為原則,避免未成年人承受不必要的精神壓力。總而言之,變更撫養關系應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并結合其當前的生活、學習情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爭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三、撫養權的歸屬不影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無論撫養權歸誰,雙方都應本著有利于子女的原則,正確處理成人間的矛盾,保護他們免受成人世界紛爭的侵擾,減少因父母離異造成的家庭破碎感,共同關注孩子的成長和教育,讓他們在一個充滿愛與溫暖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對此,建議如下:
1. 協商確定撫養權歸屬。父母應當從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發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離婚后孩子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應理性慎重處理撫養權問題,以孩子的利益為重,避免因為個人情緒或利益沖突而作出決定,為離婚家庭的孩子提供更加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2. 第三方參與居中裁調。一方反悔離婚時的撫養權決定而再次引發糾紛時,雙方應保持冷靜和理智,通過積極溝通,嘗試達成協商一致的撫養安排。必要時,可以尋求第三方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居中調解,達成雙方能接受的撫養方案。如果必須訴訟,也應以孩子的利益為出發點,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減少訴訟過程中讓孩子承受的精神壓力。
3. 多元主體共筑防護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可通過媒體宣傳、家庭教育等方式提升公眾的道德素養,倡導負責任的育兒觀。同時,設立專門調解室或心理咨詢室,一方面為離婚家庭提供心理咨詢、法律援助等支持,強化糾紛調處機制,
讓矛盾化解在訴前;另一方面,協助處理離婚家庭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需求,減少其因家庭糾紛而產生的壓力和困擾,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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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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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
多層住宅加裝電梯,低層鄰居不同意怎么辦?
導語
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是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改善市民生活及方便老年人出行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提升老百姓幸福感的一項重要舉措。但在實施過程中,因各樓層業主間的利益和需求差異,常引發鄰里糾紛。這些糾紛多聚焦于加裝電梯帶來的使用問題,如采光影響、噪音干擾等。對于此類糾紛的處理,要在傳統相鄰關系法律框架內,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界定受影響業主的容忍義務,妥善化解糾紛,推動構建和諧鄰里關系。
案情簡介
某小區7號樓業主聯名申請加裝電梯,并經居委會和業委會蓋章確認,其中,101室業主郭某某、102室業主藏某某簽字同意。業委會對電梯安裝征詢結果顯示,該小區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87%)同意7號樓加裝電梯,承擔電梯安裝及運營費用的業主達成初步方案。后住宅修繕中心就7號樓增設電梯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住房保障局隨后批準實施,于2018年8月21日下發了關于將7號樓列入2018年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計劃的通知。業委會、上海某電梯公司和承擔電梯安裝費用的業主簽訂了加裝電梯改造工程協議,約定工程款支付及施工事宜。然而在施工初期,受到郭某某、藏某某等人阻撓,導致工程中途停止。7號樓多位業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101室和102室業主排除妨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承擔律師代理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加裝電梯是政府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人口老齡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項民生工程,雖可能對底樓住戶的采光造成一定影響,但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底樓住戶應當給予其他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且底樓各戶業主代表最初亦在電梯安裝申請表上簽字同意,現101室、102室業主反悔并阻撓施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判決101室、102室業主停止妨礙,并酌情支持律師代理費3500元。
治理建議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建造的“公房”,曾解決了當時人們的居住難題,如今卻絆住了老人下樓的腳步。當老齡化社會與城鎮化相遇,“懸空老人”對電梯的需求愈發迫切,公房增設電梯引發的糾紛成為相鄰關系的新挑戰。
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盡管我國法律針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傳統相鄰關系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地規定,但并未明確加裝電梯等便利通行情形下相鄰關系的處理規則。加裝電梯雖可能對部分業主的采光、通行等造成一定影響,但加裝電梯涉及對本樓棟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同時考慮到適老化改造的社會需求和人文關懷,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不利業主在最優方案下應給予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上海市《關于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明確:“增設電梯所在幢房屋的全體業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區土地或專有部位的,應當征得相關權利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各試點城市也有類似規定,加裝電梯的前提是全體(或至少超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一致同意,體現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業主在作出決定后,應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沒有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已作出的意思表示。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涉及同一棟樓對本樓棟的共同管理權和整樓棟業主的共同利益,其影響及于同一棟樓上下多戶的通行便利、生活環境等多方面,應有效避免因加裝電梯導致鄰里關系緊張,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對此,建議如下:
1. 加裝電梯所在幢房屋的業主應充分協商加裝電梯的意向、實施方案和后續管理方案等問題,就加裝電梯事宜達成共識。
2. 優化加裝電梯方案,減少對周邊相鄰業主的不利影響。加裝電梯如需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權利人的同意。對于涉及需補償相鄰業主利益的問題,業主之間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
3. 施工方應及時公示加裝電梯的施工計劃、進度,應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的不利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業主自治組織及施工方應當暢通意見反饋渠道,積極回應相鄰業主提出的問題建議,及時落實合理訴求。
4. 對加裝電梯過程中發生的勘探、施工活動及后續電梯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合理、必要的影響,相鄰業主應當予以容忍,不得無故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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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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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
物業費收費標準變更,業主可否拒繳?
導語
物業費是物業費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物業費收取標準的變動,較易引發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的立場分歧,進而引發糾紛。對此,應當審慎查清物業費收取標準變更的具體原因,準確定性是否屬于合同內容變更,做好相關事實澄清和法律釋明工作,妥善化解相關爭議。
案情簡介
甲公司系某小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由甲公司負責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物業費收取標準為6元/月/平方米,并約定了逾期交納物業費的違約金計算標準。2018年之前,甲公司按照低于前述約定收費標準的4.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業費;2018年之后,甲公司恢復《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6元/月/平方米的收取標準。葉某為該小區業主,認為甲公司調整物業費收取標準的行為屬于擅自調價,程序不當,拒絕支付物業費。甲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葉某支付欠付的物業費和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法對甲公司和包括葉某在內的全體業主有法律拘束力,在案證據可以反映,甲公司確為涉案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于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費標準為6元/月/平方米,則可以認定甲公司按照6元/月/平方米標準收取物業費并非是漲價行為,不屬于對涉案合同的變更,無須進行業主表決程序,遂判決葉某按照6元/月/平方米的標準支付欠付的物業費及違約金。
治理建議
物業服務是一個持續性的動態過程,物業服務行業屬于人力密集型行業,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業服務行業的用工成本及運營成本也會隨之上浮,相對于較長的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數年前約定的物業費收費標準能否在保持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覆蓋以后的物業服務運營成本,是一個現實的問題,這也是物業費收取標準變動的重要動因。
一、物業費標準調整應當遵循法定程序
物業服務合同約束全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可能因物業服務企業單方的利益訴求而直接變動合同已約定的收費標準。除物業服務企業的意思之外,還應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礎上征詢全體業主意思。而變更物業費收取標準事宜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依照該條第二款的規定,變更物業費收費標準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若未經該程序,即便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蓋章簽署了變更收費標準的協議,亦不對全體業主產生調價的效力。
二、取消優惠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物業費不屬于物業服務合同變更
若物業服務企業單方以“打折”“優惠”的形式低于約定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屬于其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自然無需征求業主意見。若物業服務企業并未就該“打折”“優惠”做出期限承諾,其自然有權在合同期限內任一時點通知業主終止這種“優惠”,恢復按照合同約定標準收取物業費,此種情形并未變更合同約定內容,自然也就無需啟動前述業主意見征求程序。本案中甲公司將物業費收取標準自4.5元/月/平方米調整為6元/月/平方米,是取消了合同履行初期的“優惠”,恢復到合同約定標準,不屬于合同內容變更,無需進行業主表決程序,故法院判決葉某須按照合同約定的6元/月/平方米支付欠付的物業費。
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資金基礎,物業費標準關系著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和業主的體驗感,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在該問題上均應妥善溝通,依法主張權利,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對此,建議如下:
1. 物業服務企業應就物業費收取標準的變化做好信息公示。物業費收取標準的變化,到底是變更了原合同的約定,還是物業服務企業取消了原有的優惠政策,多數業主是并不清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就收費變化原因主動以線上線下多種途徑向業主做出公示,保障雙方信息對稱,避免“誤判”,從而降低糾紛發生概率。
2. 業主應當增強契約意識,依法主張權利。對于相關爭議,在向物業服務企業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應當基于合同約定做好分析梳理,對物業費標準變動原因做出自主判斷。在需要啟動業主表決程序時,亦應嚴肅對待自身表決權利,積極參與表決,避免“搭便車”思維,并在此基礎上尊重表決結果,在該過程中更為全面的了解相關信息,真正參與小區治理,推進和諧社區建設。
3. 基層治理單位及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對業主的普法工作。就包括物業費標準變化在內哪些事項需要業主表決、表決程序如何開展等具體問題向業主做出說明和提示。在表決程序中,亦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自己做好針對各業主的意見征集工作,盡力確保相關業主知悉程序、參與程序,保障表決結果的代表性,從源頭上避免次生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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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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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
物業公司退場后遲遲不返還公共收益怎么辦?
導語
物業公司在小區為業主提供維護小區治安、衛生、綠化、公共設施等服務,在履職期間負責管理小區各類文件、圖紙,并收取停車費、電梯廣告費等公共收益。因部分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之間存在矛盾,導致其在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而需撤離小區時,怠于移交小區資料、不愿返還小區公共收益。上述行為必然嚴重影響小區后續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嚴重損害小區正常的管理秩序。基于此,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公司撤離時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維權,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某業主委員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某物業公司向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2019年6月30日。退場后某物業公司遲遲未將公共收益余額支付該業主委員會,稱其股東有過兩次變動,相應財務賬冊未予交接,對公共收益結余情況不了解。故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某物業公司退出物業服務后有無公共收益等結余及具體結余金額。首先,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區域的收入支出憑證及財務賬冊等材料,現某物業公司以股東變動未交接為由未能提供,相應的不利后果仍應由其承擔。其次,雖某物業公司無法提供財務賬冊,但業主委員會提供了其保有的相關材料復印件,相關證據前后連貫、銜接,并無矛盾之處;且就公共收益結余事宜,當地房屋管理部門亦召集居委會、物業公司、上屆業主委員會成員等開會,相關出席人員居委會主任、書記及上屆業主委員會成員到庭作證,相應證人證言與業主委員會所提供材料可形成證據鏈,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某物業公司尚有公共收益結余款項未返還業主委員會。據此,法院判決支持業主委員會要求返還公共收益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的請求。
治理建議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因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之間存在矛盾,物業公司怠于移交物業管理相關資料、拒絕返還公共收益的現象屢見不鮮,此類糾紛易造成群體性糾紛,有的甚至造成人身損害。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公司應當及時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配合新物業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并按規定要求移交公共收益。
對此,建議如下:
1. 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時應積極履職,提高服務質量。物業公司應規范服務流程、加強業務水平,通過不斷調研業主的需求,擴大服務的外延,提高小區業主的滿意度。同時,物業公司應及時聽取小區業主的合理建議,適時調整管理方式,避免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產生矛盾,從源頭上避免糾紛產生。
2. 物業公司在撤離時應及時移交小區資料及小區公共收益。物業公司移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權屬資料,即與房屋產權相關的資料;二是技術資料,如施工圖、機電設備的使用說明、公共設施驗收證明等;三是賬目明細情況,如管理期間所產生的公共收益賬目、維修基金使用賬目等。上述材料均是小區物業服務所必須的資料,物業公司撤出小區時應當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同時,物業公司應及時移交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小區公共收益,避免業主財產權益受損。
3.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合理維權。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妥善完成前期組織工作,包括:確定議題、會議時間、分發選票、組織全體業主投票、統計選票、計算同意票比例等。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作為訴訟主體,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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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共用部分運行、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有關資料;
(三)公共收益的結余;
(四)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產生的物業服務資金結余以及用物業服務資金購置的財物;
(五)物業管理用房;
(六)應當移交的其他資料和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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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 /
居委會能擔任失能孤老的監護人嗎?
導語
當前,上海老年人口數量逐年增加,已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并呈現出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的特點,涉老監護糾紛也隨之增加。“老年人贍養更高齡老年人”“老年人監護老年人”等現象愈發常見,疊加失獨、失能、獨居等情形,出現了有關組織申請擔任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老年人監護人的案件。
案情簡介
孫某系上海市嘉定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轄區居民。2021年4月,社區民警排查時發現孫某流浪在外,經核實確認孫某未婚未育,父母早年離異,其母早已死亡,其父趙某再婚后,孫某與其父親、繼母、繼母之女共同生活。2015年趙某死亡后,孫某精神受到打擊,離家出走、在外流浪。2021年4月,上海市嘉定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民警將孫某送往上海市嘉定區某衛生中心治療。經鑒定,孫某患有精神分裂癥,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上海市嘉定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曾聯系孫某繼母、繼母之女、姑媽、姨媽,對方均不愿擔任監護人。故,上海市嘉定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宣告孫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上海市嘉定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擔任孫某的監護人。
法院經審查認為,一般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按照法定順序擔任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監護能力、監護意愿、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孫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癥而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婚未育、無父無母、無其他近親屬。孫某所在的居委會愿意擔任孫某的監護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與孫某在生活上的聯系較為便捷。因此,法院判決宣告孫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上海市嘉定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擔任孫某的監護人。
治理建議
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壽命不斷延長,應對人口老齡化成為各領域當前所面臨的現實問題。針對涉老民事案件的新情況、新特點,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探索涉老民事審判的新理念、新機制,以便更好維護老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老年人權益的司法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此外,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在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審判實踐中,法院應當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監護能力、監護意愿、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面對日益加深的老齡化形勢,相關部門應當秉持改革創新的精神,堅定不移地推進養老服務的轉型升級。
對此,建議如下:
1. 激活激發社會活力。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形成政府、社會、市場共同發力的良好局面,確保所有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必要的健康服務,保障基本養老需求。
2. 優化養老服務體系。鞏固并深化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和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專業的養老服務。
3. 挖掘整合優勢資源。職能部門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聚焦特殊群體,積極探索多元化、精準化的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水平。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合作,共同構建體系化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努力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大城養老“上海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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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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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 /
公司存在未了的債務,公司可否進行減資?
導語
公司資本是公司存續的物質基礎,公司減資行為通常伴隨著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進而影響公司對外債務的履行。認繳制下,部分公司存在虛報注冊資本情形,當公司存在未了債務時又隨意減少注冊資本以逃避繳資責任。實踐中,常有公司因違法減資導致需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了解違法減資的法律后果,對公司合法合規經營、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正確推動減資程序以及債權人維護自身利益均具有重要意義。
案情簡介
A公司訴B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已經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決確認兩公司間存在口頭廣告協議,A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間履行了合同義務,B公司未履行價款支付義務,故判令B公司應支付A公司廣告費250萬元。因B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認為B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B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9日,初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2018年5月22日,B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增至5000萬元。2018年9月7日,B公司股權變更后,股權結構為:甲公司認繳出資2550萬元,出資比例51%、乙公司認繳出資1500萬元,出資比例30%、丙公司認繳出資950萬元,出資比例19%。2018年10月18日,B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由5000萬元減至1000萬元。減資后,各股東認繳出資變更為:甲公司認繳出資510萬元、乙公司認繳出資300萬元、丙公司認繳出資190萬元。2018年10月19日,B公司就減資事宜于《上海法制報》進行公告。A公司認為B公司存在違規減資情形,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就B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減資時其對A公司的債務已經確定,B公司明知或應當知曉其對A公司負有債務。在此情形下,B公司負有對A公司的減資通知義務。但B公司減資時僅進行公告,未實際通知A公司,使A公司喪失了要求B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機會,該減資行為存在瑕疵,故該減資行為對A公司不發生效力。B公司的減資行為經由各股東決議作出,減資股東雖然并未從B公司取回資金,但減資導致B公司未來的責任財產減少,故該減資亦屬于實質減資,已實際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雖然B公司與A公司之間達成口頭協議時其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在協議履行過程中B公司增資為5000萬元,A公司對B公司的履約能力具有相應的期待,在A公司履行完畢且未獲得清償之前,B公司減資至1000萬元,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各減資股東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判決各股東在不當減資的范圍內,對生效判決確定的B公司所負付款義務中未清償部分向A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營商建議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基礎,資本充實原則是保障公司運營、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原則。基于此,法律對公司減資設定了嚴格的減資事由與減資程序。針對違法減資行為,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兩類責任主體的責任,設置了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的雙重措施,填補了此前違法減資法律責任的空缺。
對此,建議如下:
1. 公司股東應合法行使減資權利。具體而言:首先,公司股東應規范自身減資目的。實踐中,公司出現資本過剩或閑置、股東無法全額履行認繳資本等情形時,存在縮減資本規模的客觀需求。但若公司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產生嚴重虧損時,股東不得借助減少注冊資本逃避繳資義務;其次,公司應制定清晰、完備的減資方案。公司股東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各個環節,履行內部表決程序、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等法定義務。不得隨意省略任何環節,確保減資程序的合法性;最后,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及溝通記錄。包括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公司財務賬冊、債權人通知記錄及清償憑證等,以備不時之需。
2. “董監高”應盡職履行協助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規定及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協助公司進行合法減資操作,避免因過錯而導致的賠償責任。例如,對董事而言,股東提出違法減資需求時應予以反對,股東未經合法減資程序不應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制定減資方案時應確保合法合規;對監事而言,應對減資過程履行監督義務;對高級管理人員而言,應基于其職權范圍梳理債權人信息,包括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或存有爭議的債權人,避免遺漏外部債務。
3. 公司債權人應積極維護自身權利。一方面,公司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公司財務狀況。定期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解公司的注冊資本變化情況,重點關注注冊資本額較高、認繳期限較長的公司;另一方面,發現公司有通過違法減資逃避債務情形的,應立即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必要時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保全公司財產。在追究相關主體責任時,可將違法減資的股東、存在過錯的“董監高”及協助減資的其他股東一同作為被告,增加債務清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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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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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 /
違約金無論多高,只要合同有約定就一定會得到支持嗎?
導語
商事活動中的書面合同是商事交易的基礎。合同簽訂各方為了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往往會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或者一定標準的違約金。雖然雙方簽訂合同即表示雙方對合同條款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但過高的違約金約定一方面可能導致交易一方因畏懼過高違約金成本從而降低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會由于非違約方獲得遠超于損失的賠償金進而導致公平的市場交易環境失衡。所以,合理的違約金條款設置對于訂立一份合同具有重要意義。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4日,甲公司作為供方和需方乙公司簽署《產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供貨。2021年8月1日,雙方又簽署《產品購銷合同》。其后,甲公司按約向乙公司進行了供貨并開具了相應價值的增稅專用發票。但截至起訴前,乙公司仍欠付51000元未向甲公司支付。根據兩份合同約定,如果乙公司延后付款,按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第二份合同中剩余貨款51000元,并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乙公司在收到案件訴狀后,向甲公司支付51000元貨款。訴訟過程中,甲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乙公司支付以51000元為基數、從應付貨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標準計算的違約金共計127500元。而乙公司則認為,甲公司的實際損失并未如此之高,所以不同意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應考慮如下因素:第一,甲公司因被告違約造成的損失。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更了解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因此,非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合理的,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本案中雙方均未就實際損失予以舉證說明。就涉案合同約定的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而言,也明顯高于一般資金占用所造成的損失。第二,就合同履行情況而言,甲公司計算涉案違約金的貨款本金基數為51000元,即乙公司拖延履行的貨款金額占比不到第二份合同總價款的25%。甲公司主張127500元的違約金,顯然有失公平。第三,就涉案交易類型和交易慣例來看,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合同價款金額應該不僅包含產品成本價格,還包含一定的利潤,故再行對買受一方苛以過分高于拖欠貨款本金數額的違約金,缺乏合理性。但考慮到乙公司未在該約定日期前支付貨款,顯屬違約,在其并未舉證證明具有正當理由拖欠貨款不付的情況下,應就該明顯過錯承當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酌情確定本案乙公司影響甲公司支付違約金12000元,并駁回了甲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營商建議
商事合同擬定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由于違約金的性質以“彌補為主、懲罰為輔”,所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這是因為,違約金過高不僅可能會大大增加非故意違約一方的交易成本,影響后續合同及時履行,還會使得守約一方獲得過分高于自己損失的款項。從長遠來看,過高的違約金容易加劇磋商成本和談判風險,也容易造成故意違約行為的增加,與商事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則也不相符。所以,合同中設置合理數額或計算標準的違約金,不僅有助于督促履行義務一方誠信履約,也有助于守約一方在遭受損失時能合理得到彌補。實踐中,在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往往以實際損失作為基礎,并充分考慮合同性質、合同履行情況、違約過錯等因素,確定最終金額。對于違約金過高,作為交易一方的違約者理應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守約方往往實際掌握因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所以守約方也應當就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對此,建議如下:
1. 強化合同審查,保障合同公平磋商。商事交易中,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僅應當關注合同的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重要因素,還應當對違約條款等加以關注,對于相關權利義務的確定應當充分磋商、溝通。通過簽約冷靜期設置等,仔細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評價,避免因合同審查不嚴格導致違約行為發生,進而承擔高額的違約金。
2. 守約方應當及時保留證據,積極主張權利。對于守約方而言,應當保管、留存好與損失有關的證據,既包括違約后的實際支出有關的發票、憑證等,也包括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磋商記錄、交易成本證明等。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守約方也應當及時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3. 合同雙方均應誠信履行合同,違約后均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在合同交易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也應當及時與相對方進行溝通磋商,積極尋求解決路徑。無論是守約方還是違約方,合同一旦無法履行,均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從而避免因放置不管增加因合同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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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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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8 /
公司對外擔保需要注意什么?
導語
商事交易過程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能得到充分清償,債務人基于快速獲得融資考量,往往會提供第三方公司作為擔保方。而公司對外擔保屬于高風險的經營活動,對公司的運營安全影響重大。雖然法律及司法解釋就公司對外擔保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實踐中仍因債權人未盡審查義務、擔保方未履行決議程序而頻發糾紛。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1日,某化工公司作為主供應商與某實業公司作為二級供應商就某汽車公司的CPU系統供應簽訂協議。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對賬函確認:截至2022年10月25日,某實業公司欠付某化工公司6893375.17元。后,某化工公司、某實業公司、某置業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某實業公司承諾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某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10月31日之前應付未付的到期貨款6893375.02元;某置業公司就上述貨款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嗣后,某化工公司未收到該貨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實業公司支付欠款、償付逾期付款損失,并要求某置業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審理中,某置業公司提出反訴,要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雙方陳述的業務流程、結算方式及雙方簽署的對賬函,某化工公司要求某實業公司支付款項并償付相應逾期付款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于某化工公司要求某置業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某化工公司作為債權人未對某置業公司的決議盡必要的合理審查義務,某置業公司亦未經股東會決議而提供擔保,均對保證合同中擔保條款的無效存在過錯。據此,法院判決:一、某實業公司支付某化工公司貨款、償付逾期付款損失;二、某置業公司應在某實業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向某化工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三、確認保證合同中關于某置業公司擔保部分的內容無效。
營商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等就公司對外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公司擔保類糾紛尤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最為多發、常見。雖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機關,但公司對外擔保并非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
在“合理審查”的標準下,以有限公司為例,公司對外擔保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 是否屬于關聯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對外擔保分為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為非關聯方提供擔保。對于為非關聯方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議,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對于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只能經股東會決議。若擔保方為國有獨資公司,則其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2. 是否有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且決議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規定。主要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表決的人數、擔保的數額是否符合章程規定。該章程是否為擔保方的最新公司章程;參會、表決人員是否與登記的股東、董事相符。對于無需決議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八條作出了專門規定;3. 擔保決議內容是否存在瑕疵。主要包括擔保的債權金額、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期間等約定是否明確、具體。除了前述提及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外,擔保的債權數額與主債權金額是否相符;如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將視為一般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對此,建議如下:
1. 對于債權人而言,首先,應盡可能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合規審查,了解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其次,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上述內容逐一核查;再次,在債務人未按約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在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內,及時向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
2. 對于擔保人而言,首先,應完善公司章程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其次,建立內部的風險防控機制,對于法定代表人或相關人員的越權擔保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加以必要的追責,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合法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再次,充分核查、評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經營情況,降低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無法追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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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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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9 /
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他人照片侵害他人權利嗎?
導語
隨著微信用戶量的全覆蓋和自媒體的快速發展,微信公眾號已成為獲取和分享信息的重要平臺。個人或者企業在制作公眾號推文時,經常會使用到他人拍攝的照片、創作的文章、制作的視頻等素材,以增強讀者的閱讀體驗,提升公眾號閱讀量。然而,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等,極有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北京某影像公司系一家向國內外廣告公司及各大企業、媒體提供原創視覺素材的企業,在北京某影像公司官網可購買各種圖片。圖片根據像素、大小不同,標明不同售價。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在微信平臺開設某公眾號,于2016年4月在其公眾號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了與北京某影像公司網站某編號一致的圖片。北京某影像公司認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未經授權在其運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中侵權使用北京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為已構成對北京某影像公司著作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公開刊載于北京某影像公司網站上,圖片頁面亦有北京某影像公司相關版權及使用聲明,同時北京某影像公司還提供了涉案圖片的容量較大、像素較高、畫質較清晰的數碼文件,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依法可以認定北京某影像公司是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未經北京某影像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涉案圖片,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北京某影像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鑒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北京某影像公司因被侵權遭受實際損失或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違法所得,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美譽度及創作難度、侵權作品的使用方式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
營商建議
隨著自媒體行業的蓬勃發展,微信公眾號已成為個人和企業傳播信息、塑造品牌、市場營銷的重要工具。為了進一步吸引公眾的注意力,許多公眾號運營者會使用一些非原創素材,如他人拍攝的照片、創作的文章、制作的視頻等。這種未經授權的使用行為,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可能構成侵權。實務中,公眾號運營者通常會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辯,試圖證明其使用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但這種抗辯并不天然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列舉了合理使用的12種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條款。對于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特定情形,二是與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沖突,三是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適當地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需要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對此,建議如下:
1. 強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意識。在制作推文時,對于擬使用的照片、文章、視頻等素材,須進行嚴格、詳細的審查,盡量避免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若將微信公眾號交由第三方管理運營的,應規范第三方對素材的使用。在此基礎上,還要提前制定侵權應對預案,若收到侵權通知,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及時與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爭取協商解決糾紛,避免矛盾升級。
2. 加大對原創內容的推崇和獎勵。鼓勵運營團隊挖掘自身獨特的視角和故事,創作具有個性和價值的文章、拍攝原創照片或制作原創視頻。如此,不僅能夠有效避免版權糾紛,還能提升公眾號的品牌形象和核心競爭力,吸引更多讀者關注和訂閱,形成良性循環。
3. 積極參與對版權交易平臺的完善。綜合著作權人與公眾號運營者等需求方的要求,促進版權交易平臺更加公平公開透明,使得各類作品的版權信息、授權價格、使用方式等內容充分被公示,同時確保制定合理的版權交易規則和價格體系,既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使用者能夠以合理的成本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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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
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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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0 /
拖欠支付勞動報酬是否構成犯罪?
導語
“討薪難”一向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拖欠工資乃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現象時有發生。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開導致的一般欠薪行為可通過民事法律法規、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但惡意欠薪行為系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也嚴重擾亂了就業市場環境,更會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破壞,故需要刑法予以打擊規制。為了遏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需要用人單位的遵紀守法、相關職能部門的嚴格執法,同時勞動者自身也需提高維權意識,從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上海某餐飲公司注冊成立,后在上海市嘉定區經營餐廳,由被告人姜某某負責經營,后因經營不善,至2018年9月共拖欠30余名員工的勞動報酬合計人民幣3425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經員工舉報,某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通過短信通知及在公司經營地張貼《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書》等方式,要求上海某餐飲公司人員于2018年10月12日接受勞動監察及提供相關材料,后被告人姜某某于同月15日與勞動者確認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承諾個人付款,并支付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千元。嗣后,經短信等通知,被告人姜某某拒不到勞動監察部門接受勞動監察及提供相關材料。同年11月9日,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上海某餐飲公司開具《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于同年11月14日前支付勞動者報酬,上海某餐飲公司、被告人姜某某仍繼續拖欠勞動報酬33萬余元未支付。2019年6月24日,公安機關經上網追逃將逃匿的被告人姜某某抓獲。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繳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作為上海某餐飲公司經營負責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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