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過節,不想罵人,影響心情!但是今天,就不客氣了,因為實在忍不??!
12月30日——在離本年度結束還有最后一天的時候,冀地某學校三個未成年的初中生殘忍殺害同學一案,在事發9個多月后,終于等來了一審宣判結果:主犯張某無期,從犯李某12年,馬某因未參與犯罪過程不予刑事處罰!
也就是說:無辜的生命可以被剝奪,有罪的生命卻可以茍活!
還記得南京宣判的彭宇案嗎?一個案件的枉判,影響的可是整個社會風氣的改變!
更可氣的是,在相關文件中,對于事發原因,相關職能部門的表述是:被告人張某某、李某與同班同學王某某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
看到以上表述,筆者覺得職能部門的表述(甚至可能就是F院的判決書)很可笑!在我看來,不是當事人雙方之間有“矛盾”,而是上述文字表述前后自相矛盾!
啥叫有“矛盾”?我們常說:一個巴掌拍不響,產生矛盾的雙方,一般都有責任,輕重之說!用我們老百姓的俗話說就是“沒有一個是好的”!
可是,請問,在這起惡性案件中,被害人王某某錯在何處?何罪之有?他和三個害人者之間存在什么矛盾?竟被惡魔剝奪了鮮活的、尚未來得及綻放的生命?
相關公文行文先說當事人之間有“矛盾”,然后又說害人者“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目的是為了平分他的錢財”!這不就是我們常說的“圖財害命”嗎?
雙方的“矛盾”就在于:被害人王某某的同桌張某,知道王某手機里有錢,強取豪奪——多次對王某實施霸凌之后,依然沒有達到目的。于是,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這才有了“害命圖財”的罪惡計劃!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古皆然!然而,在所謂高度文明的現代法治社會,卻因為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犯有死罪的所謂的未成年人,卻任由他們將同樣是未成年人的同班同學甚至是同桌的無辜生命無故剝奪!請問,這樣的法律、這樣的執法意義何在?
像此案的判決,直白點兒,等于說是保護了有罪的未成年人,而完全無辜的未成年人死了活該!
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無非是覺得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考慮問題不周全,所以做出來的事情造成的嚴重后果,當事人沒法預見或正確認知,所以從輕發落!
但是,此案中的兩個惡魔,為了190元錢,蓄謀已久,長期霸凌,手段用盡,依然沒有得逞,這才黔驢技窮,害命圖財!
這不就是明目張膽、明火執仗的程度最嚴重的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毀滅證據罪嗎?——數罪并罰,難道還不足以判處S刑?
此案宣判后,全網輿論嘩然!很顯然,在普通人、正常人的認知里,主犯張某以命相抵,判處死刑,才能撫慰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手段,甚至比成年人還要殘忍!這樣的“未成年人”還需要依法保護嗎?
建議相關機構修改相關法文:當未成年人的犯罪程度達到成年人犯罪的相應量級時,應當按照成年人犯罪的判決標準予以重判、速判,嚴懲不貸!
另外,在所有已知的校園霸凌事件發生后,幾乎所有的相關校領導,都要被上級相關部門問責、追責。可是,冀地初中生遭3名同學殺害埋尸案事發學校的校長,事發后不但沒有受到任何處分,據說,還恬不知恥的搜集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間的榮譽照片、活動照片和學生信息等資料,還說什么“這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馬某在班里的成績排10多名,成績比較好,能做出如此惡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他們四個人經常一起玩,未發現有霸凌現象”!
——請問這位校長大人:您老人家意欲何為?是要為自己免除處罰,還是替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還是要為犯罪者邀功請賞、歌功頌德?
以你的說法,可能需要貴校學生都死完死光死凈,您老人家才不感到意外,才感到這很正常,是吧?
成績好?頂屁用!聽說過“無德無才是廢品(庸人),有德無才是半成品(好人),有才無德是危險品(小人),有德有才是精品(賢人)”的說法嗎?
上梁不正下梁歪!師傅不高,弟子彎腰,說的可能就是你這號人!
有罪的,從輕發落;有責的,免于追責?這就是我們常常掛在嘴上的法治社會?立德樹人?
邯鄲,上一次因一個成語出名,還是作為趙國的都城,在兩千幾百年前的戰國時期。那時,外地人到了邯鄲,看到那里人走路的姿勢很美,就跟著別人學!
奉勸如今天下人:學人家的美姿沒學到位,結果留下了惡名;如果學某些人作惡,你必將更留惡名,而且注定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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