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男方咨詢:我和老婆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人壽保險,離婚時這個保單和賠付金額怎么分割呢?是屬于我個人的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很多客戶在離婚時遇到的常見問題,今天我來為你解答一下。
首先,婚姻期間購買的人壽保險,通常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保單的價值以及未來的賠付金額,通常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積累。因此,在離婚時,這部分財產是需要進行分割的。情況不同,分割方式也不同。
第一,夫妻一方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且受益人為自己的情況。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由投保人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額來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例如,一份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經評估為 10 萬元,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投保人支付給另一方 5 萬元,從而繼續持有該保險。
也可以選擇變更投保人,由另一方成為投保人繼續持有保險。比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投保人將保險合同的權益轉讓給另一方,由另一方承擔后續的保費支付責任,同時享有保險合同的全部權益。
第二,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投保人或第三方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投保人,將投保人變更為被保險人一方,同時調整受益人。例如,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妻子。離婚時,可以將投保人變更為丈夫,受益人可以根據丈夫的意愿重新指定,并且雙方協商對保險單現金價值進行分割,或者由一方補償另一方相應的金額。
如果雙方無法就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達成一致,也可以選擇退保,然后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退保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產生影響,需要謹慎考慮。
第三,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子女或夫妻一方的情況。
考慮到子女的保險保障利益,一般優先選擇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是否變更,如不變更,支付保費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在其他財產分割中給予相應補償;如果變更投保人,新的投保人應承擔后續保費支付責任,確保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障子女的保險權益。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確實無法繼續支付保費或者雙方一致同意退保,才考慮退保分割現金價值。退保后,分割的現金價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要考慮如何保障子女后續的保險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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