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一審結果出來了,邯鄲中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對張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馬某某則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院和檢察院還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后,由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可以說對張某某和李某的刑事處罰,已經是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極限。
那對于馬某某的“專門矯治教育”如何理解呢?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把這類構成犯罪但還未予刑事處罰,嚴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人行為歸類定義為“嚴重不良行為”。對這些嚴重不良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專門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不過,上述只是一般的矯治教育措施,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2、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所述所列矯治教育措施;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馬某某參與的故意殺人案情節特別惡劣,從報道的內容來看,他是經過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后,由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送去專門矯治教育的。也就是說應當屬于上述更為嚴格的專門矯治措施,很可能會被“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上述專門學校需要設置專門場所,而且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系,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提供便利。被矯治教育的未成年人父母不得妨礙阻撓,如果不服公安機關的決定的,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可以看出,專門學校不同于一般的學校,管理更加封閉和嚴格,專門矯治教育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所以,如果馬某某被送去專門學校,即使沒有被判處刑罰,相關的專門矯治教育也會相當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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