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的一起高空拋物案,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非常不利。
根據該供述,可以證實幾個不利事實:
1、拋物動機是想偷懶,因為陽臺更近,沒多想就把垃圾從16層丟下。
2、連續拋物兩次,第一次拋西紅柿,第二次拋幾個桃子。
3、拋擲物品的重量大約三斤左右。
4、拋擲點是人流量較大的超市門口。
面對不利證據,要澄清事實,必須舉證,同時,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尋找突破口。
一、反駁拋物動機
當事人認為自己拋物有合理動機,即失業失戀的兩重打擊,導致情緒壓抑所致。為此必須舉證證實。幸運的是,當事人的手機當中能夠提取到部分證據。
有證據就好辦,寫出來的東西不再是空口無憑。
以下是反駁拋物動機部分的辯解意見:
世界經濟已然進入低迷期,中國大學生的就業情況不容樂觀。
經我了解,嫌疑人家庭情況不算好,父母生活勉強溫飽,能夠給予的經濟支持極為有限,一個弱女子獨立在外闖蕩,連續找了幾個月的工作,長期處于失業焦慮的狀態。
事業不順,感情再遭打擊,嫌疑人和前男友張某某是早已認識的朋友,今年4月份確立戀愛關系,9月份徹底結束這段關系,身心俱疲。
雙重打擊之下,嫌疑人精神狀態不佳,失眠脫發,情緒消極易崩潰,自我認同感低,使用了治療藥物。
心理學認為,消極的思想和情緒會轉化為一種潛意識,而這種潛意識又會以動機的形式表現出來,形成某種行為的驅動力,被壓抑的情緒會以某種方式“爆發”出來。
高空拋物行為的背后一定有原因,嫌疑人突然隨意拋下物品不符常理,以上事實才是引起嫌疑人拋物的主要原因。
二、反駁拋物次數及拋物物品重量
嫌疑人供述西紅柿是單獨扔下去的,隨后將裝后三個桃子的塑料袋扔下去。以上供述和本案其他證據矛盾。
現場勘查拍攝的照片及現場提取的物證痕跡均未看到塑料袋以外有西紅柿撞擊的痕跡。
嫌疑人供述西紅柿約三兩(直徑6厘米),一個桃子重一斤,三個桃子重三斤(直徑7厘米)。
經詢問嫌疑人得知,重量直徑表述為偵查人員個人猜測,嫌疑人并未如此精確的描述,認定物品重量直徑的證據不足。
三、反駁拋物點周邊環境
此類案件必須去現場看看才能發現問題,去了真的能夠發現不少問題。
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的證據不能完全反映拋擲物周邊環境,制作的高空拋物現場方位示意圖不實。
辯護人重新現場勘查后認為,XXX廣場及XX大廈未包含在XX花園內,三者相互獨立,位于同一水平線上,即呈現XXX廣場—XX花園—XX大廈的結構,示意圖如下(略)。
三地距離通過百度高德等地圖搜索可得出相同結論。
這是一個小區平臺停車場,停車場外面有人行道,即使有行人從XXX廣場到XX大廈,一般選擇走人行道,不太可能進入小區停車場繞行。
附近有廣場和大廈不代表人流量就大,XXX廣場商業化開發不夠,XX大廈因為名稱有個大,讓人感覺很大,實際只是一棟20余米高的老舊大廈,三者很難形成中心商圈。
另外,公安制作的現場平面示意圖同樣不實,經照片比對,拋擲地點不在XX超市門口,而在銀行外面,值得注意,銀行的出入口不在拋擲點,辯護人拍攝的照片可以證實。
綜上,辯護人認為,此路段因屬于小區平臺停車場,人流量小,拋擲易造成車輛損壞,但不易造成人員傷亡。
再次強調,面對不利的不實供述,最好的辦法只有舉證,或在其他證據中尋找突破點。
以下是本案的辯護材料目錄。
貴陽律師,貴州省市律協委員,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律所主任,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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