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集中展現蘇州法院2024年以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生動實踐和突出成效,日前,蘇州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蘇州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嚴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力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王某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王某、謝某、閔某甲、閔某乙、閔某丙、閔某丁在國內共謀,商定合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同年5月,閔某甲指使閔某丙、閔某丁糾集蘇某等7人,聯系“蛇頭”偷渡至緬甸組建電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薦股”的方式騙得被害人信任,并引流至“益群國際”虛假平臺炒期貨,惡意造成被害人平臺賬戶資金持續虧損,最后關閉平臺騙取被害人賬戶剩余資金。截至2019年7月下旬,共騙取我國境內18名投資者共計人民幣1020余萬元。其中,王某、閔某甲系幕后組織者、出資者,負責招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組織境內外人員對接實施詐騙活動;謝某、閔某乙在國內成立引流公司,由胡某協助共同尋找股民并引流至虛假投資平臺;閔某丙作為后勤主管,負責窩點的后勤保障工作,閔某丁作為技術主管,負責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技術保障等事宜;另有蘇某等7人系業務員,負責實施具體詐騙活動。
處理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閔某甲、王某、閔某丙、閔某丁、謝某、閔某乙、胡某以及蘇某等其他7名人員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人民幣102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閔某甲、閔某丙、閔某丁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王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遂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金主”閔某甲及后勤主管閔某丙、詐騙窩點技術主管閔某丁十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金主”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境內引流人員組織者謝某、閔某乙及境內協助引流人員胡某十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境外實施電詐行為的蘇某等其他7名人員七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產業化、集團化特征,犯罪鏈條長、層次多,打深打透難度較大。本案中,昆山市人民法院全面查明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犯罪模式、人員情況和地位作用等,對犯罪集團中各類人員精準判處相應刑罰,依法嚴懲幕后“金主”和實際控制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平安穩定。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依法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
依法確認某疾病治療方案專利發明人身份,切實保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郭某、周某某與某藥業公司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郭某、周某某系重癥醫學專家。2020年初,二人率先提出將一種治療癌癥的藥物用于某疾病治療的思路,主動與研發上述藥物的某藥業公司就治療方案開展合作,并全程參與相關研發和試驗,但雙方未就科研成果權益分配進行協商并訂立書面合同。2021年6月,藥業公司將涉案治療方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并于2023年4月獲得專利授權,但未將郭某、周某某列為專利發明人,二人遂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藥業公司將其列為發明人。
處理結果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郭某、周某某全程參與涉案專利的研發和試驗,提出專利的技術構思、驗證構思可行性的方案以及修改構思的方案等,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故判決確認二人為涉案專利發明人,藥業公司就涉案專利辦理發明人信息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并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連續30日刊登二人為涉案專利發明人的聲明。藥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素,科技人才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本案中,兩位專家作為某疾病治療方案的提出者,主動與藥業公司開展合作研發,為醫學科技創新和解除患者病痛作出貢獻,理應作為專利發明人贏得社會聲譽。法院依法確認二人的專利發明人身份并要求藥業公司對此作出公開聲明,彰顯了依法保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于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熱情,匯聚產學研創新創造活力,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
合理認定虛擬主播形象價值損失,依法保障新興業態規范發展——某信息科技公司與史某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主營網絡主播內容策劃和制作業務的信息科技公司與史某簽訂《虛擬主播簽約合同》,約定由史某作為真人主播(業內稱“中之人”)操作公司提供的虛擬形象“乘黃”在某平臺從事直播活動,每月直播不少于52小時,如史某單方面提前解約需支付違約金。簽約后,史某按約在某平臺注冊賬號并開通直播。但一段時間后史某長達3個月未直播,公司向其發送解約通知并要求支付違約金及經濟損失共計5萬余元。雙方協商不成,公司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虛擬主播為真人驅動型,從整體組合表演方式、內容及效果等維度綜合判斷,可以認定虛擬形象與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其對真人主播的表演行為依賴度較低,在吸引直播流量方面具有獨立價值,可以在替換真人主播后重復使用。史某停播違約導致虛擬形象價值受損、增值潛力受到影響,公司需重新投入成本予以恢復,并且也影響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使用該虛擬形象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酌情判決史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虛擬主播“中之人”違約糾紛案,涉及虛擬主播形象價值損失認定等無裁判先例可循的虛擬財產保護法律問題。法院判決創新性地提出,以直播流量貢獻度作為判斷虛擬形象與“中之人”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的關鍵標準,進而對“中之人”違約行為致使虛擬形象價值受損金額的考量因素、計算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有效保障了權利人的虛擬財產權益,對于依法規范、促進虛擬直播這一數字經濟新業態健康發展具有指引價值。本案獲《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國家級媒體報道。
案例四
積極引導幫助困境企業化解危機,助力科技產業園健康發展——威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威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原系服裝生產企業,近年來謀求轉型升級,將企業原址改建為科技產業園,吸引36家企業入駐,員工總數超600人,近年來每年納稅約4000萬元。產業園內企業經營持續向好,4家高新技術企業面臨發展關鍵期。2022年,威某公司陷入債務危機,結欠各類債務合計約6億元,后相關糾紛訴至法院,共涉及訴訟案件24件,執行案件12件。
處理結果
在相關案件執行過程中,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由于威某公司在將廠房、倉庫等租賃給入駐企業前,已將這些資產抵押,如果通過拍賣程序處置資產,需依法解除租賃關系,將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員工就業。遂依托昆山市企業重整服務中心,運用困境企業分級分類紓困挽救機制,提出通過破產重整引進投資人的方案,以化解威某公司債務危機、維持產業園正常運營。此后經威某公司申請,昆山市人民法院對其啟動重整程序,最終確定負責產業園物業管理、熟悉園內企業情況的百某公司為重整投資人,引入重整投資1.85億元。2023年1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批準重整計劃,抵押權、建設工程優先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均實現全額受償,普通債權人清償率提升10個百分點,同時保持了園內企業穩定經營。2024年6月,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產業園區對于聚集創新資源、培育新興產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昆山市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強制執行可能對科技產業園及其入駐企業正常經營造成的影響,依法引導被執行企業申請破產重整,并積極招募重整投資,實現“盤活一家企業、挽救一個園區、穩定一批就業”的效果。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破產重整制度有效化解風險、實現多方共贏的典型案例,被《人民法院報》頭版報道。
案例五
高效辦理涉港仲裁保全協助案件,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G公司申請協助仲裁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注冊在開曼群島的G公司和V公司簽訂《貸款協議》,并約定“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相關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后雙方因履約發生糾紛,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蘇某為被申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又于6月9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請書、仲裁協議等相關材料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并提供了財產保全擔保。因疫情原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無法快速通過郵寄方式轉遞相關書面材料。
處理結果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G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后,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工作郵箱發送電子郵件,及時核實材料和案件的真實性。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回郵確認,于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V公司和蘇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權。2023年10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案涉爭議作出最終裁決,G公司遂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符合相關安排規定的應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遂裁定認可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協助仲裁保全的一宗范例。本案的審查時值疫情期間,法院充分考慮到仲裁財產保全需求的緊迫性以及疫情期間從香港向內地轉遞書面材料的客觀不便,靈活采用郵件方式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核實確認材料的真實性,于一周時間內完成審查、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各項流程,其后處理實體爭議的仲裁裁決亦得到認可和執行,有效保障了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順利執行,對于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六
充分考量“銀發”勞動者實際,依法規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辛某訴某汽車配件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57歲的辛某入職某汽車配件公司十多年,從事車間工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請假需用企業微信線上辦理。2023年1月9日,辛某在同事幫助下通過企業微信提交1月10日至20日的年休假申請,公司同意。11日,公司作出春節放假安排,辛某所在生產車間16日至27日放假,28日、29日因調休正常上班。28日,車間組長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崗人員補請假,辛某微信告知其將于1月31日返崗。29日,與車間主管電話溝通時,辛某提出不會線上操作,再次以口頭方式提出返工后補假。后公司以辛某連續曠工三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勞動合同。辛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賠償金。仲裁支持辛某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太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需支付辛某賠償金。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并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辛某并無曠工的主觀故意,且在其對年休假順延理解存在偏差并向車間主管提出不會線上操作需返崗后補手續的情況下,公司未作出準假與否及相應天數的明確回復,公司在執行請假制度時亦存在補假情形,故依據現有事實不足以認定辛某構成曠工。辛某雖未按照公司規定完成線上請假流程,但其行為不足以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據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對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齡勞動者加強就業促進和權益保護,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在數字化時代背景下,用人單位采用科技手段實施內部管理已成常態,部分大齡勞動者適應新技術存在一定困難。本案中,法院指出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應給予大齡勞動者更多關懷,在解除與大齡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應秉持審慎包容原則,充分考量勞動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其行為是否對生產經營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等因素,依法對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解除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充分彰顯了司法人文關懷,有力保障了大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先后被《新華每日電訊》《法治日報》等國家級媒體專題報道。
案例七
依法支持消費者就“三無”贈品主張懲罰性賠償,助力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林某某與厚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厚某公司在某購物網站上設立專賣店。2020年6月,專賣店發布宣傳廣告,稱購買電動車并符合特定條件的,贈送掃地機器人、頭盔等贈品。后林某某在該專賣店購買電動車并獲贈贈品,但贈品均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且未標注生產廠廠名等信息。林某某認為厚某公司行為構成消費欺詐,向法院起訴,請求將贈品退還厚某公司,厚某公司退還贈品對應的價款,并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三倍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某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林某某向厚某公司退還贈品,厚某公司向林某某返還贈品對應的價款,駁回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林某某不服并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附贈品銷售行為中,消費者雖然在形式上沒有為贈品支付價款,但是贈品價款實際上已包含在主商品價款之中,故贈品屬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就贈品欺詐行為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據此,改判林某某向厚某公司退還贈品,厚某公司向林某某返還贈品對應價款50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500元。
典型意義
日常生活中,商家采取附贈品銷售方式吸引消費者的情況十分常見,贈品也是許多消費者做出消費決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看似“免費”的贈品決不是“免責”的商品。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贈品的性質同樣屬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對于商家涉及贈品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有助于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八
準確認定水質指紋技術證據效力,精準打擊跨域傾倒危廢行為——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劉某等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某化工公司總經理劉某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趙某處置401.24噸工業廢液。趙某通過王某、殷某(另案處理)介紹,結識某水務公司員工楊某,四人商議通過某水務公司經營的污水處理廠污水管道窨井口實施偷排。2022年9月,某科技公司總經理張某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徐某處置374.77噸廢液,徐某將廢液轉交趙某采用前述手段予以偷排。涉案兩公司廢液通過槽罐車從外地運至蘇州,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最終流入京杭大運河,致使國控“瓜涇口北”斷面超標。
為確定偷排者身份,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水質指紋分析報告,報告將污染水體的水質指紋和沿線采樣檢測數據進行比對,確定異常廢液排入點,經排查排入點周邊監控,發現涉嫌運輸廢液的槽罐車后鎖定涉案兩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兩公司交納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400萬余元。
處理結果
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認定上述水質指紋技術證據的效力,進而判定廢液來源并認定各被告的犯罪事實,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罰金十五萬元;趙某、楊某、徐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至三萬元不等;劉某、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三年,并處罰金各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提起上訴,二審中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犯罪分子跨區域運輸危廢后在夜間偷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現場無危廢痕跡,加之污水處理廠接收的污水來源廣、管網長、水量大,排查、溯源存在較大困難。為此,法院依法采納水質指紋技術證據,科學判定廢液來源,為解決環境資源審判實踐中河流排污鎖定污染源、確定因果關系難題作出了有益探索。法院據此依法嚴懲跨區域運輸、內外勾連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全面打擊危險廢物處置利益鏈條,同時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促成涉案公司賠付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400萬余元,用于大運河生態環境保護、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文化公園建設等方面,有力服務大運河“精彩蘇州段”建設。本案入選省法院發布的江蘇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協調化解涉出生醫學證明行政爭議,依法保障嬰幼兒合法權益——艾某甲與某醫院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艾某甲與張某某未婚先育的女兒艾某乙在某醫院出生。艾某乙出生三天后母親張某某不辭而別,后艾某乙跟隨父親艾某甲回老家生活。期間,艾某甲多次向醫院提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但現有規定要求提供張某某的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因張某某杳無音信,艾某甲無法提供上述材料,醫院一直未為艾某乙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導致艾某乙在老家申請落戶時遭到拒絕,無法獲取入學報名資格。艾某甲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醫院履行為艾某乙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職責。
處理結果
作為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的常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醫院要求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提供相關材料,是為了防范冒領等風險,保障嬰幼兒合法權益。本案中,在確認艾某乙系艾某甲與張某某之女的情況下,盡管艾某甲無法提供部分材料,艾某乙仍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考慮到艾某乙即將達到入學年齡,為快速實質性解決爭議,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托行政爭議協同化解工作站,與醫院所在地的某縣級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溝通協調,組織醫院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研討會商,推動醫院及時為艾某乙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艾某甲當場撤訴,艾某乙的落戶、入學等問題也得到順利解決。
典型意義
嬰幼兒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福祉與國家民族的未來。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幼兒出生后辦理的第一張“身份證明”,直接關系到嬰幼兒的落戶、就學、醫療等事宜。醫院對在其處出生的嬰幼兒,有依法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職責。本案中,人民法院強化實質解紛理念,依托行政爭議協同化解工作站,凝聚跨區域、跨部門合力,幫助涉案嬰幼兒辦好“人生第一證”,切實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
案例十
因案制宜開展交叉集中執行,有效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某電器公司涉勞動爭議系列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某電器公司因經營不善,多家門店相繼關門歇業,引發大量涉勞動爭議案件等陸續進入執行程序,案件分布在姑蘇、昆山、太倉等蘇州轄區多家法院,共涉及案件47件,其中勞動爭議案件33件,涉案勞動者44人。
處理結果
為從整體上提升執行效能,穩妥高效化解涉勞動者權益保護系列糾紛,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以電器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實行交叉集中執行。考慮到姑蘇區人民法院既是最先立案執行的法院,又是受理案件數量最多的法院,對被執行公司名下財產狀況更為了解,有利于后續執行工作的開展,決定由該院交叉集中執行該系列案件。姑蘇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加大對財產線索的挖掘與排查力度。經逐一篩查關聯案件,發現電器公司有一件作為原告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尚在審理中,當即與該案多名被告溝通協調,成功提取到期債權400余萬元。經充分考慮各勞動者實際困難、各債權人利益分配關系等因素,法院積極組織各方協商,最終達成執行財產分配協議,實現了所有勞動者全額受償,涉案全體勞動者委托代表向執行法官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同一地級市范圍內多家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系列執行案件的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最先執行且案件數量最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所有相關案件進行交叉集中執行,既有利于整合全市執行資源、降低整體執行成本,又有利于提升案件執行效果。本系列案件執行過程中,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轄區內涉及被執行人案件分布、受理法院先后順序等因素,將所有相關案件指定由姑蘇區人民法院集中執行。集中執行法院發揮立審執聯動配合優勢,深挖關聯案件潛在財產線索,巧用執行財產協議分配制度,依法為實現勞動者工資優先受償提供路徑,最終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交叉執行典型案例、省法院發布的江蘇法院交叉執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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